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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涛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月12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职务变动,刘涛提出辞去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涛辞去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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