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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曙光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月12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调离淮南,刘曙光提出辞去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曙光辞去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按照规定报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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