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草案修改稿针对群众目前投诉率较高的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细化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弥补监管空白;加强源头治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监督管理,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广场舞噪声有“治”了
关于广场舞噪声,草案修改稿提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聚会、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草案修改稿提出,鼓励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设备,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修改稿明确,街道、社区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明确有关开展公共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等控制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室内装修应避开节假日
针对室内装修噪音,草案修改稿提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作业。
草案修改稿还对家庭娱乐、养犬、商业经营噪声、防盗报警装置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如:禁止营运车辆使用扬声器招揽乘客。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宠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规范工地夜间施工噪声
草案修改稿明确,对建筑施工噪声,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弥补了原《条例》暂未对不同阶段产生的施工噪声明确监管部门的空白。
针对夜间施工,草案修改稿提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的除外。因建筑施工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两日公告附近居民。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提出,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建筑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渣土、泥浆等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两日公告附近居民。·记者 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