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是我国的第14个全民禁毒宣传月,今年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今年全民禁毒宣传月的主题是“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
一、什么是毒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pi)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特别提醒: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10月1日起,将泰吉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将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2024年7月1日起,将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滥用、容留、持有、贩卖、运输等行为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置。
二、毒品有什么危害?
毁灭自己
吸毒对人身的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都有极大的危害;产生生理依懒性和心理依赖性,使得吸毒者成为毒品的奴隶。
祸及家庭
一个人吸毒成瘾,就会为购买毒品获取资金而变卖家产、四处举债,最终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危害社会
吸毒与犯罪如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为获得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与社会治安;社会和政府对吸毒者各种医疗费用,缉毒、戒毒力量的大量投入,药品滥用防治工作的开展,这些都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损失。
三、毒品认识的误区
认为偶尔吸毒不会上瘾
这也是很多人尤其是青少年吸食毒品的原因之一。实际上,依赖性是所有毒品的基本特性,吸食毒品都会成瘾。多数吸毒者有了第一次,就难免有第二次。
认为吸食冰毒不上瘾
冰毒的依赖性主要体现在心理依赖。吸毒者在心理上所产生的效果和感受甚至比海洛因还要强烈,会产生顽固的“心瘾”寻找解脱。而心理依赖是毒瘾难戒的根本原因。
认为我不吸毒,不用了解毒品防范知识
不了解、不知道容易误入毒品魔爪,没有这样的防范意识,就会暴露在毒品的威胁之下,存在被毒品侵害的可能。因此,应学习基本的毒品防范知识,真正认识其严重危害性。
四、禁毒预防教育对象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先”,常态化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进农村的禁毒宣传教育“六进”活动。随着我国禁毒工作的越来越严,大家禁毒防毒意识不断提升,毒品渐渐开始将他们的魔爪伸向了青少年孩子。年轻人警惕性低,且现在大部分家长一般不愿对自己的小孩提到毒品,往往谈毒色变,这无疑助长了毒品对青少年的蔓延。因此,加强对这些心智尚未完全发育的青少年的教育是现在禁毒预防教育对象当中的重中之重。
五、吸毒的法律后果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参加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责令参加为期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并对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人员再责令参加为期三年的社区康复。
六、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法律后果
毒品原植物是指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植物,主要有罂粟、大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不满五百株或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情形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七、毒品犯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根据情形,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七、生活中如何防范毒品?
参加禁毒活动,筑牢抵制毒品的思想防线,认识毒品的类型和危害,以便快速识别毒品、拒绝毒品,树立“毒品决不能碰”的理念。
谨慎交友,远离有不良习惯的人,当身边的朋友向你推介疑似毒品的新东西,一定要找借口拒绝。
不要独自出入治安状态复杂的场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在娱乐场所不要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香烟零食饮料,离开座位时最好有人看管饮料和食品,避免因误食毒品而上瘾。
不能抱有盲目好奇和侥幸心理,树立正确健康的人生观,吸毒是一条不归路,只要沾上毒品就会影响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