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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车祸出院四个月后离世

本报讯(通讯员陈苏苏)交通事故后身体已经好转,但出院后却突然死亡,鉴定认为交通事故造成轻型损伤后远期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那么保险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吗?近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6月11日晚,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作出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

王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7天后好转,于6月29日出院。后王某于同年10月28日在养老院死亡。鉴定显示,交通事故损伤对其死亡存在轻微促进作用,损伤参与度为10%-15%。

事发后,原告王某家属将被告潘某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报告已经认定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同时,超出交强险的损害部分,应根据具体赔偿项目考虑损伤参与度的影响。受害人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完全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所致,不应考虑事故的损伤参与度。而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则应考虑损伤参与度,按照双方各自的原因力按比例承担责任,酌定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5%。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方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付上述交强险赔付后剩余的死亡赔偿金按15%计。再结合案涉事故中被告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酌定由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

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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