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新政缓解设施农业用地难
为期5年的浙江新一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正式实施。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于日前发布。
新政实施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带来利好,用地难、用地贵将有所缓解。特别是规模种粮主体在开展粮食“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时,可以使用设施农用地建设配套设施,比如,粮食储藏中心不用再申请建设用地指标。
去年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此次发布的设施农用地新政,正是在国家新政指导下,根据浙江实际情况继续细化的成果。
《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通知》对不同产业用地规模作出限制。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
《通知》明确表示,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许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