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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屏障

苏州,是被誉为“人间天堂”的城市。依法保护苏州生态之美,苏州法院重任在肩、奋楫笃行。

在苏州这片美丽的热土,近年来,苏州法院勇于改革创新,依法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行政审判的预防监督功能,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屏障,为绘就新时代美丽苏州建设新画卷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司法为盾,护航苏城绿色发展

超标排放机动车大量上路行驶对空气有较大的污染,因此全国各地都严禁这类机动车上路,苏州也不例外。然而,不法分子为了牟利,竟违法制作机动车OBD(即车载诊断系统)检测作弊器与尾气检测串口作弊器,并通过发展一级代理和二级代理销售到全国各地逾1000家机动车检测站,致使检测站数据作弊,导致大量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非法排放尾气严重污染区域大气环境。

面对不法分子这一恶劣行径,苏州法院坚决给予痛击——通过对作弊器制造、销售、使用者整个上下游黑色链条,按照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入刑追责,有效震慑了作弊器制售和检测站作弊人员。

“该案系全国首例以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对作弊器制造、销售、使用者进行惩处的案件,该案的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行为全链条打击的坚决态度与力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文表说。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惩戒、震慑、预防功能,既让环境违法犯罪者为其行为付出应有代价,更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近年来,苏州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全面树立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聚焦审判第一要务,通过“三审合一”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有效衔接,坚持“全要素、全过程、全链条”的惩治标准,斩断环境资源犯罪中的黑色利益链,为苏州环境治理筑牢坚不可摧的法治屏障。2014年至2024年5月底,全市法院共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804件,审结3787件。

办好案件并非终点,推动源头和全链条治理才是关键。苏州法院做实“抓前端、治未病”,通过诉源治理、司法建议、企业合规改革等方式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助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能动履职,探索生态司法保护“恢复”新路径

在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犯罪分子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位于太湖边姚江山上的香樟、玉兰等396棵树木非法砍伐,破坏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生态赔偿和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促使两名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生态修复调解协议,通过异地补植复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合计18万余元,同时两名被告还将认购林业碳汇0.709万元,用于代偿其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

审结这起全省首例通过认购“碳汇”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让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修复者”,是苏州法院践行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

为生态环境修复寻求科学合理的解决之道是实现环境资源实质性保护与改善的最终目标,近年来,苏州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被告人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举措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避免简单地一判了之、一罚了之,既实现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又实现了对环境的修复,起到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设立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异地补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司法修复效果,有利于发挥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作用,也有利于让人民群众更为直观地感受绿色司法带来的普惠民生福祉。

在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夕,苏州法院一鼓作气设立了湿地(同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与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宣教基地、长江(张家港湾)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常熟(南湖湿地公园)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相城(漕湖)司法生态修复基地、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加上前两年第一、二批设立的太湖(冲山)司法生态修复基地、长江(郑和公园)司法生态修复基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汾湖)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大运河(文昌阁)司法生态修复基地、阳澄湖生物多样性保护(悦丰岛)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太湖增殖放流基地与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教基地,构建了“一江、一河、一湖、一岛”为核心并覆盖十个县级市(区)的全域生态修复基地群,这些生态修复基地犹如苏州的生态“绿肺”,必将为“天堂苏州、生态之城”增添美丽色彩。

为确保生态修复基地良性运转,苏州中院还出台了全省首部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有效规范修复资金的流转、使用及监管。目前,确定由集中管辖法院流转至规定账户的生态修复资金已达1444万元,并制定污染环境案件环境修复工作规程,明确环境修复的参与主体、职责分工及验收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序开展。此外,苏州法院还将积极探索完善替代性修复项目的评估、验收与监督机制,真正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服务大局,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当前,苏州聚焦服务“国之大者”,扎实开展长江大保护,深入推进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全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建设一个更加美丽宜居的苏州。

苏州法院立足司法审判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主动融入长江大保护、太湖保护、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等。

坚决扛牢长江大保护司法责任。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出台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意见,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长江母亲河。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任务,妥善审理非法捕捞案件,依法保障退捕禁捕政策落实到位。严厉打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长江吴淞口非法采砂系列案,准确适用《长江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全链条打击采运一体化的非法采砂犯罪,对参与采、运、销的被告人均处以刑罚,责令退缴违法所得6700万余元。

全力守护太湖生态之美。常态化组织开展“大美太湖”司法保护主题系列活动,切实加强对太湖生态资源的一体化保护、协同化治理。吴中法院打造“法耀太湖”司法品牌,出台专门意见依法服务保障太湖生态岛建设,通过加强巡回审判、建立涉生态岛纠纷快速通道、组建“茶果产业司法服务团”、开展“旅游诉调进景区”等方式,为生态岛农文旅绿色低碳融合发展提供“零距离”司法服务。

不断提高大运河司法保护力度。制定实施《大运河(苏州段)生态和文化司法保护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大运河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助力打造大运河文化带“精彩苏州段”。推动大运河沿线苏州段6家基层人民法院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并积极加强与沿线检察机关的合作,凝聚司法保护合力。探索苏州古城与大运河“融合式”保护,设立“古城大运河司法保护巡回审判站”,促进全社会自觉树立“爱古城护运河”理念。

依法护航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专门成立服务保障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组织实施平安建设、营商环境、绿色发展、民生服务、基层治理等五项工程,助力示范区有效发挥“试验田”“样板间”作用。设立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在示范区环境司法协助、执法司法联动、生态治理修复等工作中的作用。

青绿之约,司法之诺。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表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全市法院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能动履职贯穿于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全过程,继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和能动履职理念,以法治之力推动美丽苏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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