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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路不幸被撞,要求贬值损失是否合理?

喜提新车,没想到上路才一个月,就被追尾,新车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3月26日,记者从包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1月,叶某购买了新车并上牌,同年2月,季某追尾叶某车辆并造成双车受损,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某无责。当事人双方就车辆贬值损失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叶某遂将季某起诉至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某表示自己的车子刚买一个月,新车修理后虽然不影响基本功能使用,但内部附加功能部分无法彻底修理好,对车辆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影响了自己的车辆使用感,故法院应该支持百分之二十的贬值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叶某提交的各项证据后依法支持了其合理的修车费,但法院认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一方面,原告主张的贬值损失实际为车辆交易价值的损失,但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待售车辆,原告主张的贬值损失不能为侵权人所预见、也不必然发生,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列明的财产损失的范围,不应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在使用性能上,该车现已维修完毕,应当认定该车使用性能已经恢复,故不支持叶某诉请的贬值损失。

法官表示,现如今交通事故频发,新车上路要多加小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新车的贬值损失法院是否支持,取决于新车修理后能否恢复基本的使用程度、非经营性车辆损毁后是否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经营性车辆损毁后是否产生停运损失等,具体情形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合肥在线-合新闻记者 邵晓杰 通讯员 施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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