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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户外广告不能再“任性” 特殊区域店招有这些要求

近日,《扬州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试行)》出炉。《导则》对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及安全等作了详细规定,如明确五个位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建成区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店招标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从而进一步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行为,提升城市视觉空间品质,打造清爽亮丽城市空间环境。

五个位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对于户外广告,《导则》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材料,设计新颖,与周边环境和街景风貌相协调,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遮挡玻璃幕墙和门窗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实体墙面面积的30%。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严禁在建成区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不宜在中心城区设置落地看板广告;严禁设置使用贴纸、喷绘布等简易材质制作的临时性条幅、横幅、布幔广告等;市区中心城区及古城范围内严禁设置拱门、气球、道旗等临时性商业广告设施,古城范围内应严格控制LED电子显示屏的设置;不得在沿街建筑物门、柱、窗、台阶上设置招贴宣传广告,在玻璃橱窗等透明材质内部悬挂设置广告向外侧展示的,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除公共交通工具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设置工地围挡广告,以绿色仿真草皮为背景,公益广告设置采用文字类为主,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少于工地围挡面积的30%,不得在文字类广告空隙处穿插设置图片类广告。水、电、气、抢修类工程、店面装修工程等设置的工地围挡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不得利用工地围挡设置大幅商业广告。

除小品、雕塑类公益广告设施外,原则上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中央分隔带及道路侧分带设置插牌式公益广告,确需设置的,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店招标牌原则上一店一招

对于店招标牌,《导则》要求应当整洁、美观、安全、协调,设计新颖,与街景风貌相融合,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形象,不得遮挡门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

店招标牌仅限设置人(或获得授权的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地、办公地合理位置设置,设置内容仅限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核准的单位名称、建(构)筑物名称、字号、商号、标识或简称。不得含有经营范围、电话号码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店招标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体现主流价值观和社会公众的审美要求,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涉及使用地名的,应使用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

店招标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当沿街建筑物底层同一单位(商铺)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时,可各设置一块店招标牌。其上沿不宜超过二楼窗户下沿,下沿不宜低于商铺门楣下沿。店招标牌高度应与规划设计(或建筑预留)相一致。同一建筑物上,相邻店招标牌设施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应齐平,底板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素,店招标牌不应多层多招设置。二层及二层以上单位(商铺)应在建筑物内、建筑物所在广场中统一设置集约式落地招牌或在建筑物实心墙体集中统一设置集约式招牌(不得设置底板)。商业步行街、大型商业(商务)建筑确需在二层设置的(三层以上严禁设置),可在二层临街立面设置镂空字店招,其统一设计方案应严格审核后按权限审批。

店招标牌不得在建筑物屋顶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设置。除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街区不得设置悬挑式招牌,24小时营业的单位,可在建筑物底层立面设置小型悬挑式灯箱标识。不得在门头下方设置字幕式电子显示屏。店招标牌字体高度不宜大于底板高度的3/5,文字总长度不宜超过底板长度的3/4,文字应当以中文为主。拥有一层或多层营业店面,具有专有临街营业店面入口的商家,可结合店面进行一体化设计,在建(构)筑物三层及以下自身店面经营范围内适当位置设置店招标牌。

以大楼冠名的建(构)筑物,可以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以镂空字形式设置一处建筑标识,不得超出建筑墙面外轮廓线。

特殊区域店招有这些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街区】户外招牌应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展现区域功能和文化特色。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店招标牌宜采用传统样式或者简洁朴素的现代样式,展现传统文化特色。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上固有的门店招牌,应原貌保留。

【商业街区、商业广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卖场)】店招标牌设置可按照整体规划设计,突出功能定位,体现商业特色。

【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字及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店招标牌设置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其规格和位置。中华老字号可以设置体现历史文化的传统匾额。连锁经营的店铺可以沿用品牌统一的设计风格、色调设置户外招牌,保持与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及周边景观相协调。

名词解释

户外广告

指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影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店招标牌

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五禁区

《导则》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下列位置设置——

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护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

3违法违章建筑、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古建筑、仿古建筑物以及人字形建筑物顶部。

5镂空围墙、城市家具、除城市主要桥梁上的灯杆以及智慧灯杆外的其他灯杆(电杆)、行道树和古树名木上、中央分隔带内、道路侧分带内。

户外广告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30米

单字高度小于2米

●建筑高度大于30米小于60米

单字高度小于3米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100米

单字高度小于4米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

单字高度小于5米

●店招标牌不得在建筑物屋顶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设置

●市区中心城区及古城范围内严禁设置临时性商业广告设施——拱门、气球、道旗

●除公共交通工具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少于围挡面积的30%

●严禁设置简易材质制作的临时性条幅、横幅、布幔广告等

●严禁在建成区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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