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订车时,对车辆出厂日期并不知情。可到了提车的时候,却发现汽车是半年前或者一年前生产的“库存车”,由此而引发了消费纠纷。不久前,消费者王先生向“智慧315”平台投诉,今年初订购了一辆汽车,并缴纳了5000元定金。提车时发现,汽车是2023年6月份生产的,最终在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协调下,汽车公司退还了定金。
消费者向先生一家也有相同遭遇。向先生的父亲今年3月初在丁卯桥附近的一家汽车公司订购了一辆白色的SUV汽车,缴纳定金1万元。提车时发现,交付的是2023年6月份生产的汽车,“我们要求交付近期生产的车辆,但汽车公司表示,只有先把‘库存车’销售完了,才能进新车,提货要等两个月。”
何谓“库存车”?市消协调查发现,所谓“库存车”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或者国家标准,但在汽车销售行业确实有“库存车”一说,通常指的是出厂后超过3个月还没有销售出去的国产汽车,以及出厂后超过6个月还没有销售出去的进口汽车。
市消协汽车专业委员会相关专家介绍,车辆停放久了,电瓶最容易坏;如果停放在室外场所,经过太阳暴晒,新车的漆面、橡胶密封条、雨刮片以及轮胎等会加速磨损、老化,雨淋有可能造成车辆电子元件的受潮等,这些都是可能存在的隐患。“当然,‘库存车’并不代表车辆一定存在问题,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就可以销售。有的汽车经销商为了尽快清库存,会采取一些优惠来吸引消费者。”
消费者该如何避免因为“库存车”而引发的纠纷?
对此,市消协解释,汽车经销商应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出厂日期,否则属于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保条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有关商品的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而车辆的出厂日期是与车辆价值相关的因素之一,也是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所以,车辆出厂日期属于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的事项。经营者如果没有告知车辆的出厂日期,就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理地要求对方承担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等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市消协同时提醒消费者,通常情况下,购车发票和合同上不会写明汽车生产信息的,购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汽车铭牌上的相关信息,以免被误导。(记者 朱婕 通讯员 陈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