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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涉及650多万户 浙江新政来了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将于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个体经济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3年9月底,浙江共有个体工商户653.72万户,占市场经营主体总量的64.59%,在浙江稳增长、稳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实施意见》聚焦“个转企”全过程,提供了从登记、许可、税收、金融、社保、用工、专利等全要素、全链条服务,聚合了市场监管、经信、税务、自然资源、人力社保、人民银行等46个部门职能作用,打造了一体化、集成化的政策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

  到2024年底

  全面建成全省“个转企”动态培育库。

  到2025年底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率先完成转型升级,提升合法经营水平。

  到2027年底

  全省企业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类型分布更加优化。

  《实施意见》的支持对象为:已在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发展前景较好且具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实施意见》规定了优化“个转企”准入服务等4方面政策举措,重塑了“个转企”办理模式,允许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无需先注销个体工商户再设立企业。更多内容↓↓

  优化“个转企”

  准入服务

  01

  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允许其采用“直接变更”方式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医保、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实现“个转企一件事”高效办成。

  02

  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保持转型前后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03

  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若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不变,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依法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涉及现场核查的,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可依法免予现场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办理。

  04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要协调相关许可部门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实施“个转企”

  税费扶持政策

  01

  “个转企”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最新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支持依法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02

  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03

  “个转企”的纳税人在其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历史成本法确认计税基础,并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

  强化“个转企”

  金融扶持

  01

  鼓励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创新金融产品,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用好保就业保市场经营主体助力融资支持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02

  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服务“个转企”企业融资需求。

  加强“个转企”不动产

  登记和社保支持

  01

  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申请名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

  02

  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保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03

  “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支持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个转企”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研究制定“个转企”工作相关制度和登记规范。经信、科技、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单位和机构要及时将“个转企”企业纳入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切实释放政策红利。各有关审批部门要优化许可审批流程,做好“个转企”登记、许可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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