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那么,饭店包间的监控要不要拆除?大家还能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
即日起,饭店包间内禁止安装监控摄像头
近年来,发生在酒店与民宿行业的偷拍事件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4月1日开始实施的《条例》,将民宿纳入宾旅馆管理范畴,详细列出各类场所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区域,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杜绝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
第八条明确了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一些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其中,第一款涉及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第三款涉及,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上述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多家知名品牌餐饮门店包厢无监控
2021年3月,全国某知名餐饮连锁品牌被爆多家门店在包厢内安装了摄像头,一时间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当时,该品牌曾对此公开回应是为保障消费者用餐安全。
2021年3月,该品牌合肥银泰城店(潜山路)曾被媒体报道称,在包厢内安装了摄像头。3月31日,合新闻记者随后以顾客身份咨询该品牌客服人员。
对方答复,该品牌合肥银泰城店(潜山路)目前只有2个包间,里面都没有摄像头。
3月28日中午,在品牌合肥银泰中心店(长江中路)就餐时,合新闻记者看到大厅内安装了不少监控。
至于包间情况,3月31日上午,该品牌客服人员透露,合肥银泰中心店(长江中路)目前有4个包间,这些包间都没有摄像头。
截止2024年年底,该品牌的自营门店数量已经超过1300家。该品牌有关人士回应合新闻记者表示,“目前门店设备部署均遵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我们会确保相关安排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
庐州太太是合肥本土知名餐饮企业,目前有多家门店营业。
其中,百大CBD店工作人员透露,目前门店有13个包厢,都没有安装监控。南七店工作人员也透露,目前该店有40多个包厢,大的可以坐12-14位,小的可以坐8-10位。“无论大小包厢,里面都没有安装监控。”
不过,两家门店工作人员都明确表示,在门店大厅内是有监控的。
3月31日下午,合新闻记者以消费者需要订餐的名义联系了同庆楼在合肥的多家门店。
其中,同庆楼铜陵路北店工作人员介绍,有包厢也有宴会厅,30多个包厢。大厅部分区域有监控,包厢里面都没有监控。
同庆楼花园店工作人员介绍,该门店有32个包厢,其中包厢里都没有安装监控,只是在包厢门口的过道上有监控。
装“看家神器”后被起诉,多个案例判决要求拆除
如今,随着智能安防设备的升级和普及,出于安全考虑,越来越多的家庭会在自己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以此作为“看家神器”。
前段时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安装摄像头引发的民事纠纷案。该案中,李先生在家门口安装了可旋转的摄像头,但邻居王先生发现每次进出自己家门的时候,李先生的摄像头都会亮。
王先生认为这是李先生对他隐私权的侵犯。王先生找李先生协商,要求拆除摄像头,却遭李先生拒绝。王先生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拆除摄像头。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摄像头确实存在收集王先生个人信息的情况,遂判决李先生拆除摄像头。
孙某和李某是邻居。去年5月,李某在其外墙上方安装了一个360度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能拍摄到李某和孙某两家房屋出入口整个路面人员来往的情况。
孙某认为李某非法拍摄到自己的身体及活动信息,侵犯了自己的生活隐私及肖像权,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摄像头并赔偿精神损失。最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拆除摄像头,并删除摄像头收集到的所有孙某的信息。
而类似的案例,在合肥也有发生。
廖某某系合肥某小区某栋某层02室业主,其与姜某某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储某某是该同栋同层03室业主,其与邓某共同居住于该房屋。02室入户门与03室入户门相隔约60厘米。
储某某在03室入户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摄像头,该摄像头具有摄像存储功能,可通过手机远程操控,02室人员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在摄像头监控范围。
廖某某、姜某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监控其个人隐私,影响其生活,姜某某即报警要求拆除。经公安机关及物业调解,双方协调未果。
之后,廖某某、姜某某起诉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储某某、邓某拆除该摄像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可能拍摄到的姜某某、廖某某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姜某某、廖某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所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但储某某、邓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后,合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储某某、邓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2月,这个案件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建议事先征得邻居同意,确保拍摄内容不超合理限度
4月1日,《条例》开始实施,不少人关心,“我还能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这种行为会涉嫌违法吗?”
合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提出,“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也在禁止之列。
那么,个人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对此,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合伙人王秀芬表示,
《民法典》要求,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合理需要时,要兼顾相邻方的权益。
王秀芬建议,如果确有需要安装摄像头,在安装前,最好事先征得邻居的同意或对邻居进行善意提醒。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物业寻求帮助。
而在具体安装时,应精心选择安装位置并调整角度,确保拍摄范围仅限于自家门口必要区域。
王秀芬提醒,安装者要尽量关闭自动追踪、录音等功能。在安装后,必须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不得非法对外提供和公开传播;否则就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多地启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若是《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在《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
合新闻记者注意到,最近几天包括安徽在内全国多地已经发布相关公告,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
3月31日,黄山市公安局、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就发布了《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公告提及的公共场所包括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此外,还包括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各地公安机关均明确,4月1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
需要提醒的是,未依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合报深一度融媒体工作室
合肥在线-合新闻记者 方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