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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河道管理条例》今起正式施行

11月1日,《镇江市河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全面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持续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全面建设美丽镇江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我市水网密布,长江横穿东西,苏南运河纵贯南北,全市乡级以上河道932条,其中《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河道35条,《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湖泊12座、水库109座、江港洲堤防313公里、大中型闸站41处、塘坝4万座。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河道管理中的问题逐步显现,部分河道管理权责不明晰,监管中存在错位、缺位;污水入河、乱建乱占、违规开发等破坏河湖环境的行为尚未根治,常态长效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为破解河道管理和保护方面的难题,将长期以来我市河道管理方面的有效制度用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大力支持下,自2023年起,市水利局积极推进《镇江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地方立法工作。《条例》于2023年正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成立涵盖多部门的综合起草小组,明确由市水利局牵头,并聘请江苏大学法学院作为第三方参与起草。其间,征集各方意见建议,经过4轮修订形成《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进行审议。2024年7月31日,经省人大批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4条,立足于解决河道管理的实际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主要有三方面特色。建立河道分级管理制度。《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道、县域重要河道和其他河道”五类进行分级管理,河道划分为市级河道、县级河道和镇级河道,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要求,提升河湖管理精细化水平。系统安排河道管理保护措施。《条例》要求各地建立河道名录,明确管理保护范围,对河道规划、整治、保护、开发、利用等环节作出系统性、制度性安排,并对河道清淤、整治、修复等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明晰属地及河湖管护部门职责。将河湖保护与历史文化有效融合。《条例》要求各地定期开展涉河历史文化遗存普查,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涉河涉水建筑物或历史遗迹,鼓励搜集、研究治水兴水的成就和经验,挖掘、传承、弘扬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我市历史文脉与水脉交互融合。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河道管理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把河湖生态保护作为推动绿色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抓细抓实。《条例》是我市为保障防洪、抗旱和供水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道岸线资源,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发挥河道综合效益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必将推动我市河湖管理体系现代化工作再上新台阶。(徐凯文 记者 胡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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