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6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国家妇保法,立足上海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工作实际,总结固化了本市多年来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回应了新情况、新问题,为系统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条例明确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本市在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同时,保障男女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同等资源,得到同等发展。
此次立法完善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细化保护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规定。细化反拐卖措施和性骚扰防范要求。同时,加强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力度,对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推动宫颈癌疫苗接种等作出规定。
立法依法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就业歧视,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明确对妇女的特殊权益保障和对困难妇女、外来务工妇女的关爱支持。同时,加强生育保障措施,明确本市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加强生殖健康服务,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此次立法完善妇女财产权益保障,明确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保障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中的财产权益,同时加强了对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力度,明确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保障。条例强化了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和离婚时补偿与赔偿力度,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因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女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