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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今起实施 明确禁止群租

  昨天起,《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立法对群租现象“亮剑”,明确禁止“将住房用于群租”,并加大对“二房东”的监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说,这部法规意在促进租赁双方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住房租赁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居住需求。

  “疏堵结合”保障租房

  此次立法明确禁止将住房用于群租。《条例》对群租做了清晰界定和划分,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款中还专门加强了监管部门发现和处置机制的衔接,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整治群租乱象的同时,也加大住房供给力度,做到“疏堵结合”。《条例》明确,将在高校园区、产业和商务商业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集中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此外,还将继续挖掘存量,商业办公、旅馆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也能遵循相关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规范管理“二房东”

  目前,全市租赁住房约210万套,占住房总量的26.3%,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约180万套,市场化租赁企业出租约10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约20万套(间)。在法规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人认为,建设稳定健康的住房租赁体系,要对暴露出的“租金贷”等各类问题重拳出击,其中,规范管理“二房东”是关键。

  这也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针对“二房东”,《条例》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转租房达到规定数量,需依法办理登记。由此,加强“二房东”管理,以便倒查追溯,保障租客权益。

  此次立法还创设性地提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按照《条例》,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超出部分应当存入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起到“防火墙”的作用:一方面,最大限度保障承租人利益,确保租金不被中途挪用。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平台的现实运转,确保企业有充裕的现金流。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如果“二房东”企业未按规定开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最高将被处罚款20万元。这就从立法上为可能出现的“租金贷”等行为加了一道防护锁,也为合规企业打开了发展空间。

  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

  住房租赁,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此次立法鼓励租赁当事人订立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条例》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涨租”是租赁双方都很在意的要素,《条例》体现了适时调控介入的理念,明确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当“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依法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条例》还规范了房源信息发布,明确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核实房屋权属证明和基本状况,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发布者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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