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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保障快递员权益 提高企业竞争力

为切实保障快递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从业人员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近日,市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市快递协会代表签订了《淮安市快递行业职业伤害保障全覆盖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共6章19条,涵盖人员分类、工伤保险费缴纳责任主体、相关责任等方面。该合同适用于行业内各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其中,适用人员分三类,A类为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B类为劳务派遣企业向快递企业派遣的从业人员,C类为快递企业将末端备案网点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中的从业人员。A类人员工伤保险由所在快递企业或备案网点缴纳,B类人员工伤保险由所在劳务派遣企业缴纳,C类人员工伤保险由发包的快递企业缴纳。

《专项集体合同》明确,用人企业雇用劳务派遣工前,负责事先查验该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劳务派遣企业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不予雇用;对已雇用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工的,负责督促劳务派遣企业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企业将末端备案网点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组织的,负责按照实际用工情况为网点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此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企业需雇用临时工或小时工的工伤保险缴纳等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快递行业高流动性、高风险性的特点和用工形式多元化、职业伤害保障未能实现全覆盖、面临较高的工伤风险等问题,我市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该合同的签订,除了能有效保护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减少因工伤赔付不到位、不及时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同时,加大对快递用工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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