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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清洁液灼伤 公交公司被判承担次要责任

  曹阿姨在终点站坐上公交车回家,不料由于前一位乘客戴某携带的一瓶清洁液发生泄漏,座椅上残留的强碱液体将曹阿姨臀部灼伤。曹阿姨将戴某和公交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做出判决,由戴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万余元,公交公司则因没有及时对车辆进行清洗承担次要责任,赔偿2600余元。

  去年6月8日晚上,曹阿姨在杨树浦路大连路口终点站坐上134路公交车。上车后,曹阿姨在车厢后半部分找到一个座位,刚一坐下就感到有水,便起身用纸巾将水渍擦干。起初她并没在意,但很快就感觉到异样,臀部皮肤隐隐作痛。

  回家后,曹阿姨发现臀部有一小块地方已发黑发红,遂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曹阿姨0.3%面积的皮肤深Ⅱ、深Ⅲ度灼伤,但灼伤物质不明。与此同时,曹阿姨拨打110报案,警方接报后随即展开了调查。经鉴定,灼伤曹阿姨的是一种名为氢氧化钠的强碱。警方侦查后找到了当时携带该液体乘车的戴某,戴某承认下班携带一只装有清洁油污用“炉净”的饮料瓶乘坐134路,不料饮料瓶破损泄漏。

  曹阿姨认为,戴某和公交公司在这件事上都存在过错,不仅使自己身体遭受了损害,而且由于一开始并不知道是被什么物质灼伤,自己还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为此,她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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