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了争执,乘客胡某一时冲动,抽出包中的水果刀刺向司机身体,导致后者重伤。日前,杨浦法院一审判决胡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5年6月4日,胡某乘坐司机王师傅驾驶的518路公交车回家。车行至吉浦路车站,胡某起身准备从公交车前门下车,但是遭到王师傅的拒绝。根据监控录像记录,胡某情绪立刻激动起来,与王师傅发生了口头争执,并且企图强行摁下前门的开关,但都被制止。胡某停留在公交车前门位置与王师傅纠缠。公交车也因双方争执不下而停在路边,两人随即报警。
然而,在等候民警处理期间,胡某觉得民警一时半会赶不到现场,准备在公交车上抽一支烟。王师傅见状,从胡某手中将香烟夺下来。双方再次发生推搡扭打,胡某从自己的包中抽出一把水果刀刺向王师傅,并立马逃离了现场。
经鉴定,王师傅伤势较为严重,达到重伤程度。在法庭上,胡某对自己所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追悔莫及。开庭之前,胡某家人通过向亲戚朋友筹借钱款,向王师傅赔偿20多万元,并取得了王师傅的谅解。
法院综合考虑到胡某的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认定胡某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遂做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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