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拿着一份有明显破绽的借款合同诉至法院,索要800余万元借款,一审败诉后,唐某又整出一份收条作为新证据提起上诉,被告之一的孙某与唐某串通,但说辞漏洞百出。继上周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后,上海一中院昨天分别向唐某、孙某送达罚款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和5万元。这是上海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维护社会诚信的典型案例。
600万巨额借款合同真假难辨
唐某表示,去年2月26日,他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出借600万元。因李某拒不返还,故将其与妻子孙某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800万余元。
法庭上,李某对此矢口否认。他说,2013年因交通事故被唐某撞伤才与唐某结识,孙某虽是妻子,但自2009年起两人就开始离婚诉讼,而唐某与孙某的关系却非同一般。所谓借款合同是唐孙二人恶意串通利用自己在其他材料上的签字拼凑而成的。
作为被告之一的孙某则声称借款真实,并解释借款的过程是唐某将600万元钱款陆续打到她的银行账户,她支取现金后交给李某。
一审期间,对合同落款处“李某2014.2.26”字迹是否为其本人所写进行司法鉴定。结果表明,该处字迹是李某所写,但借款合同内容中手写部分、落款处唐某、李某的签名三处墨迹色泽存在明显差异,合同边缘有明显裁剪痕迹。
原告输了一审后变出“收条”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存在诸多疑点,未认可借款事实存在,判决驳回唐某诉请。唐某不服上诉。
二审开庭期间,唐某当庭提交收款“收条”,声称“收条”是一审判决后找到的,能够证明60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李某。“收条”中关于收到借款600万元的内容为打印体,“李某”的落款签名则是手写体。李某则当庭提交其向保险公司出具的关于受损手表理赔事宜的“说明”复印件,提出所谓“收条”极可能是唐某利用“说明”文本裁剪拼接形成。
经司法鉴定表明,“收条”落款处与“说明”落款处的打印体“签名”字迹、手写体“李某”签名是同源的;“收条”是利用落款处的“签名”字迹及“李某”签名,经裁切纸张、添加内容变造形成。
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要受罚
上海一中院指出,唐某对于出借资金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二审期间当庭向法院递交的收款收条为变造形成,且种种行为有悖常理,二审对于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上海一中院认定,唐某利用变造的书证提起诉讼虚构债权,具有明显恶意,而孙某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及一审中所作的陈述,均是唐某提起诉讼所必须的条件,二人存在恶意串通。据此,上海一中院依法出具《罚款决定书》,对二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