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应尽到充分告知提醒义务
停车难,如今已成为不少住宅小区面临的“老大难”。为破解这一难题,沪上不少小区都采取了对乱停车辆的人为管控办法,有的小区甚至还采取将乱停车辆锁住的办法。前不久,市民方女士将车辆停放在中远两湾城小区内,因未能及时开走被物业锁住前轮,导致车辆受损。方女士认为车辆受损系物业方面锁车导致,遂将物业方告上法院。日前,普陀法院审结了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负责中远两湾城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承担方女士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用的50%,共计人民币5928.5元。
2015年4月5日,方女士去住在中远两湾城的朋友家玩,并将车辆停放在35号楼附近的地面停车位。因喝了点酒,当天晚上又恰逢暴雨,方女士决定过两天再回来取车。4月7日晚上,当方女士回来取车并发动车辆,发现有异响并且行动受限。下车一看,才发现车辆左前轮上挂了铁链条锁和一把挂锁。一头雾水的方女士找来物业保安。因为担心再次移动会损毁车辆,方女士因此叫来拖车至4S店维修。经检查发现,车辆左前制动钳、制动钳的支架、制动钳的合体、龙骨、橡胶阀损坏,产生了1万多元的维修费。
据介绍,中远两湾城内停车位原本就紧张,外来车辆涌入又加剧了停车压力,因此业委会通过公约决定采取上锁的方式整治外来无证停放车辆。这一公约已经实行了1年多。在之后和物业沟通中,中远物业表示,之所以采取锁车的方式,是因为该小区业委会公约规定未经许可的外来车辆不得在本小区过夜停放。并且在《停车证》上载明了“外来车辆不得在本小区过夜、过夜上锁并需支付开锁手续费50元”的字样。另外,物业也在方女士被锁车窗前放置了一张告知单,告知开锁的联系方式。不巧的是,待到7日方女士取车时,本应放在车窗前的告知单不翼而飞。而方女士开车前也未注意到车辆被锁,这才发生了这一幕。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平等保护。首先,住宅小区系具有一定独立自主性的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小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合法形式决议形成小区内部事务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人基于物业合同的约定及小区内部决议的相关事务管理办法等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外来人员及车辆对此应给予尊重。因此,本案中方女士驾车进入中远两湾城小区,亦应尊重、遵守该小区的秩序,接受小区的管理。而关于过夜车上锁事宜在原告进入小区时领取的《停车证》有告知,方女士因未仔细阅读而不知晓,存在疏忽大意。
其次,方女士作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启动之前没有按照安全驾驶规范例行检查车况,未及时注意到车辆被锁情况,欠缺安全驾驶意识。再次,中远物业根据小区管理规定对无证停放过夜车辆上锁,但仍应注意不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将车轮锁住会产生潜在危险,中远物业理应给予方女士充分的告知和提醒,避免损害的发生。但是,除了方女士进入小区时出示的《停车证》上有相关较小字体,提示不得过夜停车的告示外,中远物业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方式对原告进行充分、有效的提醒,存在告知不充分、提醒不到位的过错。综合考量,对于方女士所受财产损害,双方均存在过错,酌情确定由物业对方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