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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离世叔嫂对簿公堂争房产 法院判令由婆媳继承

   张凤与丈夫生了四个孩子,兄弟姐妹四人平日和睦相处,然而四人中的哥哥王峰突然过世后,弟弟王泉带上自己的母亲张凤,一纸诉状将嫂子沈红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王峰名下的房产。日前,杨浦法院受理了该案,判令由张凤和沈红法定继承王峰名下的房产。

  1994年,张凤一家的老房子被拆迁后,王峰和王泉兄弟俩得到了杨浦区的一处安置房。王泉在法庭上声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哥哥王峰、嫂子沈红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于2011年6月份将争议房子登记在了夫妻二人名下,未将自己列入产权人。

  2011年,王泉曾告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安置房产的所有权,后来又撤诉放弃了诉讼请求。2014年,王峰突然病重,送往医院治疗时已经无法坐立。当即之下,王泉拿着一份已经书写好的“遗嘱”给王峰看,并让王峰签名、捺印。王泉还让两名见证人在一旁见证了“遗嘱”的签名过程,在见证人处签字,自己拿着iPad将整个过程拍摄了下来。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本案中,书面“遗嘱”既不是王峰亲笔所写,也不是见证人所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原告王泉提供的录音遗嘱来看,其内容只是对“遗嘱”签字过程的简单记录,没体现遗嘱的具体内容,无法反映王峰的真实意思。因此,法院判决王峰名下的房屋产权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沈红和张凤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而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王泉无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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