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法律规定,通过主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来索赔钱财的“职业打假行为”并不少见,但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全民网购时代加速来临,“职业打假人”也发现了新的“市场”。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同时收到4份诉状,原告焦女士在网络购物之后,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分别向商家索赔数倍赔偿,而这已经是焦女士半年内在浦东法院起诉“维权”的第7件案子。
青年报记者 卢燕
自去年6月份开始,焦女士就在天猫、京东、东方购物等网络购物平台上分别购买了多种商品,涵盖电器、食品、生活用品等多个领域,随后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商家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分别将生产商起诉至浦东法院,除了诉请退还购物支出外,还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已经审结的3个案子中,涉及到的商品包括手机、山茶油、红酒木瓜靓汤,焦女士的起诉理由也各不相同。对于自己网购来的手机,焦女士认为厂家在销售页面中宣称其为“全球最薄手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于是诉请3倍赔偿;对于网购来的山茶油,焦女士认为其属于不合格食品,而且厂商作出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诉请3倍赔偿;对于网购来的红酒木瓜靓汤中,厂家非法添加了化学成分大豆异黄酮,违反相关规定,诉请10倍赔偿。上述案件中,焦女士都请求法院判决厂家赔付数倍于货款的赔偿,除网购手机案的诉请因侵权情节未予认定而被驳回外,网购山茶油案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网购红酒木瓜靓汤一案则与被告厂家达成和解。
有些人认为,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以盈利为目的”,“商家的售卖行为不构成欺诈”,因此法院不应该支持他们的诉求。
不过,有专业人士指出,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在食品安全纠纷领域依法依规主张多倍赔偿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网购时代“职业打假”特点]
打假人索赔金额均超实际损失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终端设备的普及和信息科技的发展,作为一类特殊的“消费者”,类似焦女士这样的“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动日益向电子商务领域延伸。主审法官胡雪梅认为,与传统的实体购物模式相比,网购时代的“职业打假”案件具有显著特点。
首先,涉案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瑕疵性。“职业打假人”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往往是食品、保健品或日用品,且大多不是生活必需品,品牌知名度不高,产品也大多被商家宣称为能够提升身体机能或促进健康,但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瑕疵性,甚至已经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过。
其次,原告在证据搜集上也很有针对性。为了增强证据的效力,原告在购买产品后,一般会向产品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实名举报,而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理结果及对原告所作的书面回复便成为其诉讼时提交法庭的书证。
最后,诉讼请求往往是争取获利性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以其实际损失为限,而是要求被告同时支付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被告“退一赔三”或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退一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