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悠享KTV(化名),可以在醒目位置看到写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警示牌。但2015年5月1日,13岁的小宇(化名)及同行6名初中生消费时,工作人员却并未阻挡,甚至还销售了酒品。嘉定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饮酒导致意外事故致死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KTV经营者因向未成年人提供酒品被判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悉,小宇等人聚会,并在KTV经营的超市中购买了啤酒、鸡尾酒等酒品。期间,没有工作人员询问年龄或加以劝阻。傍晚6点多,一行人离开KTV后步行进入附近一座公园,并沿着河道行走。此时小宇突然跨过护栏跳入河中。因不谙水性,小宇开始在水中挣扎。同学见状后试图搭救,公安、消防人员接警后也赶到现场营救。大约过了一小时,小宇被打捞上岸已无生命迹象。小宇父母将悠享KTV经营者及公园管理者一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共同支付赔偿金106万余元。
嘉定区法院认为,作为向未成年人提供酒品的KTV经营者负次要责任,承担20%的经济赔偿责任,即19万余元,并向小宇父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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