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周,人社部门接连出台新规,对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四险”进行了调整,劳动报及时向大众传递这些信息,解读其中热点问题。
■生育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全面纳入
劳动报4月5日发布《最新!上海“三险”和“五险”合并!对我们至少有4大影响》,原文刊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沪发20号文”),并邀请了劳动法专家周斌,解读这个变化会对老百姓产生哪些影响。
周斌表示,原来上海户籍职工和外地城镇户籍职工缴纳“五险”,外地非城镇户籍职工缴纳“三险”(不参加本市失业和生育保险)。在“沪发20号文”中,上海人社局2016年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探索将外来从业人员全面纳入失业和生育保险”由承诺变成了现实。
也就是说,4月1日起,无论是外来从业人员,还是上海户籍职工,都按个人不用缴费,单位1%来缴纳生育保险。
这文一经发布,引来网友连连点赞。网友“涵哥过好自己”称:“很棒!一视同仁,外来从业人员获得更加平等的待遇,为政府办实事点赞!”
4月5日劳动报还推送了《今年生娃的新妈妈看过来!生育保险恢复申领啦!》,及时刊发了市人社局当天发布的通知: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或流产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同胞,可去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生育保险。
不管是大宝还是二宝,都按“98天基础待遇+30天生育假”计发,难产(包括剖宫产)再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
生育生活津贴的具体计发基本原则为女职工生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加生育假的总和。
■失业保险
标准每档增160元
与生育保险金类似,外来从业人员同样全面纳入失业保险,今后,将与上海户籍职工一样,按个人0.5%,单位1%来缴纳。
此外,劳动报微信4月1日还发布了《今天起,上海人的这7大待遇都涨了!一定有你能享受的!》,整合进入4月后一大波上涨的待遇,对4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情况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解析。
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160元,分别提高到1415元/月、1470元/月、152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医疗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从基本医保变成职工医保
除了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外,《最新!上海“三险”和“五险”合并!对我们至少有4大影响》一文还涉及了医疗保险。
文章指出,“三险”和“五险”合并后,外地非城镇户籍职工将不再按原来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是按照个人2%,单位10%缴纳上海职工医保。
4月11日,劳动报还发布了《上海医保(在职、退休、小城镇)有调整!最新标准点击查看》一文,部分刊发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6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继续与职工医保的相关标准同步调整。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标准,按照2015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
该条信息发出后,网友表示:“百姓看病是一件大事,谢谢市政府关心!”
■工伤保险
返聘保障、“上下班途中”
界定进一步明确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开始执行,人社部近日发布“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解读了一些具体问题。
劳动报4月9日推出的《“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退休返聘是否受保障?工伤保险新规,跟每个人有关!》一文,对人社部的解读进行了及时反映,从“工伤保险同样保障返聘人员”、“往返单位和住地视为“上下班”、“丧葬补助两种待遇亲属选一种”、“哪些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等四个方面回应了网友关切。
其中,对于返聘人员的保障,《意见》明确表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而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