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微博上都在热议一个消息:“借车给朋友出车祸赔了一套房”。
在湖北咸宁,女子胡某红把车借给朋友袁某,袁某在驾驶证已过期的情况下,醉酒驾驶该车撞死一人、撞伤一人,结果法院判决袁某应赔偿死者家属事故损失52.3万元,胡某红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胡某红用其一处房屋作价30万元抵偿给死者家属。
看了这条新闻,大量网友纷纷表示不敢再借车。
但事实上,这个报道还是显得简单了一些,出借车辆与责任分担并不是那么简单,而出借车辆与保险赔付的关系更是复杂。
车主无过错可不用赔偿
很多网友说的没错,在7年以前,只要你把车子借给了别人,一旦出了事故车主都有一定的连带责任。不过,在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责任划分的规矩就变化了。
《侵权责任法》第49条是这样规定的: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借车给他人使用后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一般由保险公司和驾驶员承担; 车主如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有过错”在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4种情况:
①车主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②车主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比如有驾照但已过期、C2类型的驾照开C1类型车;
③车主知道驾驶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驾驶,比如酒驾、毒驾等;
④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很明显,因为胡某红明知袁某驾照过期还借车,所以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反过来,若是没有上述4种情况,车主肯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车主不赔偿的情况下,谁来赔偿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时,那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造成的损失较大,使用人无力赔偿,这时法庭会判决车主垫付赔偿金,但垫付金额不会超过汽车自身价格。当然,事后车主可以向使用人或其家属追讨垫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