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10天就撤离的老物业,竟然还收了未来半年的停车费。业主高先生认为,自己交给老物业的1000元停车费理当返还,老物业却称只能返还25%,双方为此发生分歧。高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该多交的1000元
高先生称,复欣物业作为原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告交纳了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5月8日的地面停车费1000元。但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突然撤出小区,至今未同小区新物业及业主大会做过物业费、停车费等款项的交接工作,致使原告向新的物业公司重复交费。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收取的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的停车费1000元。
被告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辩称,2011年4月30日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之后,万邦业委会未与被告新签订物业合同,故被告对小区进行事实管理,并于2016年10月31日撤出该小区不再提供物业服务。在此后与业委会、居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就物业费及停车费返还的协调会上,被告曾明确表示2016年10月31日之后多收取的物业费愿意返还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共收益部分被告与业委会按照25%/75%的比例分成,因此2016年11月1日起多收取停车费中的25%也愿意返还业主,至于75%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部分的停车费,被告不同意返还。被告经万邦业委会同意,已为其垫付了多笔小区工程维修费用,但业委会尚未与被告进行结算,故该费用应从公共收益中抵扣。
难以调和的争议点
2008年4月19日,万邦业委会与被告签订物业合同,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物业委托被告进行物业管理。合同第6条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约定:高层、小高层1.55元/月/平方米; 多层1.10元/月/平方米。第11条约定:利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从事各项活动而产生的收入为本物业的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由被告统一收取,其中25%归被告所有,其余75%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万邦花园业委会行使收益权,营业税收按分配比例,由双方各自承担等。
2016年10月30日,被告在万邦都市告知万邦业委会将于2016年10月31日不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10月31日,被告正式撤出该小区。
2016年12月30日,万邦业主大会、业委会与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万科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017年1月,万科物业、万邦业委会联合发布《万邦都市花园停车收费临时调整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全部进出小区车辆使用临停收费的方式,取消车辆包月卡及停车券模式。2018年1月22日,万邦业委会出具《说明》,言明:2016年11月-12月是应急托管期,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没有授权任何物业公司收取小区地面停车费,自2017年1月1日起由万科物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
另查明:1、被告管理期间,万邦都市,一次性缴纳半年的停车费可享受减免一个月费用的优惠措施。2、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告交纳了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5月8日的地面停车费1000元。
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被告同意返还地面停车费中的25%,双方争议较大致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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