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首页>地方频道>上海>民生

沪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实施 12个品种食品可追溯

  最近,杨浦区中原地区一家卖场的鲜肉柜台上,悬挂着“我查二维码,购物更放心”的宣传牌,记者用手机扫描了一盒带皮前腿的猪肉,自动显示其上游市场为上海爱森肉食品有限公司。这是10月1日《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新举措,四大类12个品种食品10月1日起可追溯,包括包装粳米、包装牛羊肉、肉鸽、土豆、番茄等。

  日前,市食药监发布了关于实施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据介绍,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饮食安全,此部办法也是国内首部规范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省级政府规章。市民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若有问题,可以拨打“12331”。还可以登录www.shfda.org查询有关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问答。

  哪些食品实施信息追溯?

  本市将对十大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分别为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品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根据《办法》规定,经市食安委批准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已向社会公布。《目录》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包括四大类食品中的12个品种:粮食类别中的包装粳米; 畜产品类别中的猪肉、包装牛肉、羊肉;禽产品类别中的活鸡、肉鸽、包装冷鲜鸡;蔬菜类别中的豇豆、土豆、番茄、辣椒、冬瓜。自2015年12月1日增加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包括其余五大类食品中的8个品种:水果类别中的苹果、香蕉;水产品类别中的带鱼、黄鱼、鲳鱼;豆制品类别中的盒装内酯豆腐; 乳品类别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用油类别中的大豆油。

  哪些产销者需追溯管理?

  《办法》 规定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14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

  这些生产经营者均具有一定规模,对食品安全影响较大,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些生产经营者中,部分已经建立或者纳入了相应的信息追溯体系,实施信息追溯的基础条件较好,对其他生产经营者,《办法》 鼓励其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追溯义务,通过落实《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制度,达到追溯目的。

  生产经营者需将下列两类信息上传至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自身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基本信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产生的与追溯相关的信息,包括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

  《办法》的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还分别对追溯食品生产企业、追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的信息上传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部门追溯要做什么?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并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和畜禽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畜禽屠宰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信息追溯义务,进行指导、督促。

  为确保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落实,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通过定期核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监督检查。此外,有关情况将被纳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如何建设追溯系统平台?

  目前本市已有市农委建立的地产蔬菜、水果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市商务委建立的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的餐饮服务信息追溯系统等。根据《办法》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网址:www.shfda.org),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免费使用该追溯平台。该追溯平台已与相关部门建设的信息追溯系统进行对接,已使用本市商务委、农委的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仍可使用原系统。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信息追溯系统,并与平台进行对接;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对接的技术标准,并提供指导与服务。

  此外,考虑到目前市商务委推进的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要求生产经营者在上传信息的同时,利用“卡卡对接”等方式向下一个环节传递信息,实现物流与信息流的同步传递。目前,该做法已在本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流通环节广泛应用。为了巩固既有成果,并为信息传递预留空间,《办法》一方面要求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连锁超市等已经纳入本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信息传递;另一方面,对其他需要实施信息传递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市食安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怎样查询信息?

  消费者有权通过信息追溯平台、专用查询设备等,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办法》鼓励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网站上主动向消费者公示追溯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有关信息,消费者也可以对生产经营者违反信息追溯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或本市行政部门需要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可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网的上海市食品安全追溯查询平台(网址:http://foodtrace.safe517.com/traceWebPublic/)进行查询,也可通过标准化菜市场、超市等场所提供的专用查询设备进行查询。消费者可以通过取得追溯码、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批次号进行查询。

  哪些行为要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上传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在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信息的,则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为何要制定实施《办法》?

  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 确立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连续多年将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实践基础,参考国外经验,本市制定实施《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明确由政府主导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信息上传等义务,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据统计,本市目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近22万家,每年食品消费约1500万吨以上,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机制是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上海作为一个常住人口已超过2400万、近70%食品和食品原料来自外省市的特大型消费城市,此部规章的出台实施,将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数量与质量的管理。本市试点实践证明,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化的推行能有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效率,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7701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