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餐饮行业实施违法违规记分制后,药品零售领域也将推行这一政策。记者昨天获悉,《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目前在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完毕。
根据该《办法》,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的累计记分,将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质量管理信息通报、分级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药品零售企业将按规定从重处罚,典型案例还将全市通报。
该《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每项按不同程度被记1分、3分或6分。某项不良经营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的,按最高记分项目分值记分;重复发现同种不良经营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具体来看,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仓库)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存在伪造处方、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行为;企业未设置计算机管理系统,不能全面控制药品进、销、存经营质量管理等行为被记6分。
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发票上供货单位地址与证照地址不一致;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等行为被记3分。
根据《办法》规定,一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其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约谈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约谈对象还将扩大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将约谈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区内通报,并增加对其检查频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视情约谈药品零售企业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对典型案例进行全市通报。
记分的累计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自然年度为周期,本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或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被收回或撤销,经整改后复查合格或者重新认证合格再度取得GSP证书的;本年度内按照前项规定消除过累计记分后,至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年度内的累计记分予以消除。
继餐饮行业实施违法违规记分制后,药品零售领域也将推行这一政策。记者昨天获悉,《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目前在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完毕。
根据该《办法》,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的累计记分,将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质量管理信息通报、分级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药品零售企业将按规定从重处罚,典型案例还将全市通报。
该《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每项按不同程度被记1分、3分或6分。某项不良经营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的,按最高记分项目分值记分;重复发现同种不良经营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具体来看,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仓库)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存在伪造处方、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行为;企业未设置计算机管理系统,不能全面控制药品进、销、存经营质量管理等行为被记6分。
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发票上供货单位地址与证照地址不一致;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等行为被记3分。
根据《办法》规定,一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其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约谈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约谈对象还将扩大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将约谈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区内通报,并增加对其检查频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视情约谈药品零售企业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对典型案例进行全市通报。
记分的累计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自然年度为周期,本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或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被收回或撤销,经整改后复查合格或者重新认证合格再度取得GSP证书的;本年度内按照前项规定消除过累计记分后,至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年度内的累计记分予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