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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险办答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问题

  晨报讯 本市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记者近日采访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人,对方就城乡居民所关心的医保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什么人员可以参保城乡居民医保?有何条件?

  答: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①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②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③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④符合规定的其他人。

  ●城乡居民医保就医管理方式有何变化?精神疾病患者如何治疗?

  答: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强调社区首诊制度,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任何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如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可以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城乡居民医保完善了转诊办法,参保人员可以就近通过村卫生室的执业医生办理转诊手续。

  此外,参保人员患精神疾病需要治疗时,可以直接到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就医,如需进一步治疗,由区县精神卫生中心转诊到市精神卫生中心就医。

  ●居民如果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何时缴费?是否设有等待期?

  答: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从2015年10月26日开始,到12月25日结束,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本市城乡居民在哪里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答:全日制大学生、中小学校在册学生和在园(所)幼儿,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和代为收取个人缴费。

  城镇居民凭有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或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或者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农村居民仍由各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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