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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部分企业发低温费 专家:应制订低温津贴发放标准

   冬天已经来临,沪上已有企业在为员工着想,将在今年12月至明年3月间发放冬季低温费,这低温费如同“温暖费”,让获知消息的员工心里暖洋洋的。

  对此,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认为,“温暖费”的辐射面过于狭窄,受益者有限,而且“温暖费”远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低温津贴,上海应该建立法律规定的低温津贴制度,让在刺骨寒风中工作的员工享受到社会给予的温暖。

  每月发150元“温暖费”

  12月初的一天,某公司员工小张和往常一样走进办公室,打开电脑,一条消息让她和其他员工一样温暖备至,这条消息说,公司将从本月起至明年的3月间,按月在相关奖金发放时一并发放低温费,数额是每月150元。

  记者在HR(人力资源)微信群里调查沪上企业“温暖费”发放情况,发现仅有个别公司表示打算在入冬后发放每月100元的低温费。近百名企业HR在微信群中不是回应“未发放”,就是表示“尚不知情”。

  在随后网上查询企业低温费发放情况时,记者了解到在冷库工作的员工已获此福利待遇。上海冷藏库协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协会下属的成员单位都会为在冷库低温工作的员工常年发放一定数额的低温费,但该费用大多放在相关的福利费中一同发放,很少单列,发放的数额也各有不同。

  非法律意义上低温津贴

  谈育明表示,低温费、“温暖费”都不是劳动法规中提到的低温津贴概念。低温费和“温暖费”是企业自行发放的福利待遇,是企业行为,就好像每年夏天,很多企业都会发放各种防暑降温的高温福利待遇(如发风油精、饮料等)一样。低温津贴是与高温津贴相类似的法律意义上强制执行的费用,它必须在规定的人员中,按规定数额在一定时间内发放。按照上海现行的高温津贴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谈育明指出,从他常年从事劳动法研究、员工维权的工作中,尚未了解到目前有企业执行劳动法规中提到的低温津贴情况。

  建议尽快制订实施办法

  既然法规已经明确低温津贴,为啥企业不执行呢?谈育明说,“虽然法规已经明确提到低温津贴,但是没有低温津贴的具体解释,以及低温津贴发放对象、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规定,致使这一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了低温工作标准,即低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在生产劳动地点平均的温度不高于5℃,就是低于或等于5℃的时候,是属于低温作业。

  谈育明认为,长期在低温下工作,容易发生冻伤,诱发心脑血管疾病等。国家有关部门已将低温冻伤纳入职业病范畴,也把在生产劳动地点平均的温度不高于5℃作为低温作业的认定的标准。他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订并出台低温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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