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全国率先启动社会信用领域的地方性立法,备受瞩目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昨天正式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哪些信息属于信用信息,信用“黑名单“如何惩戒,一旦失信,还能否修复……这些信用领域的争议热点,都在《条例(草案)》中做了明确规定。来听东广记者李斌的报道: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四条。其中明晰了“社会信用”的概念,是与守法、履约状况关联的客观记录。手机号码、医疗信息等均不属于信用信息。同时,规范了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等行为,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潘志纯说,这为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划定了底线:
尤其对于比较敏感的个人市场信息,草案参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这种采集行为要经过自然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方可进行。而且明确了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和法律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条例(草案)》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等工作中,应查询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产品;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等领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可对其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金融活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公共政策享受等特别惩戒措施。
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严重失信名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名单”。条例草案对黑名单纳入程序和条件,救济和退出机制等都进行了规范。马新生委员认为,这能避免企业、事业单位为了企业利益、单位利益而制定所谓黑名单,实际上侵犯了个人权益的情况出现。
我们有些地方黑名单制度,为了部门自身利益,自己制定黑名单。我们这个制定过程中,黑名单的制定不是以你部门的利益为主,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流程、程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大家关心自己在信用信息被采集、使用时的权益保护问题,草案作出具体规定,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分别以知情权、记录消除权、异议权和信用主动修复四方面来进行规范。其中“记录消除权”表述为,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超过这个期限,失信信息就不再提供查询,也不得使用和评价。而“信用主动修复”的规定则指出,信息主体在其失信信息查询有效期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出具书面信用修复记录证明的,应当从平台查询界面删除其失信信息。这些条款被业内人士认为,是引导诚信、向善的鼓励性条款。
据了解,上海是全国最早探索信用的省市,解放前第一家民族征信机构、改革开放后第一家信用机构都诞生在上海。去年,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直到这次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也是国内首次在这方面的探索。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信用平台建设方面,市民政局、市征信办、市经信委昨天也添了一则新规——明年1月1号起,本市婚姻登记申请人员的失信信息,将被纳入平台管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包括:在婚姻登记时,伪造或涂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书或证明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故意隐瞒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隐瞒婚姻史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及不如实填写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等假冒婚姻信息的。
不久前,本市离婚率出现异常上升。有分析认为是由于住房限购,导致有人以“假离婚”的方式回避相关政策限制。“离婚—买房—复婚”,这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婚姻信息失信”吗?市婚姻管理处处长孙晓红解释:
(其实对于我们婚姻登记机关来讲,是没有“假离婚”这种说法的。公民有离婚的自由,双方协商一致,提供了相应的要件,也有很完整的离婚协议,我们视作他是有离婚意愿的,所以其实在法律上来讲不是假离婚,是真离婚。所以我们也是想提醒我们的市民,你的离婚协议一经登记,是生效的,我觉得我们对于婚姻应该要有一种审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