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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接客户出事故属于工伤

   车间外吸烟被车撞倒,上班途中骑共享单车遭遇事故,外出就餐摔跤受伤……诸如此类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遭遇意外伤害后,有7种情形以及3种视同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与规定的情形稍有区别的情况。本周劳权周刊将对这类似是而非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

  网约工工作时出意外能否算作工伤?

  案例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衍生出诸多新型的用工形式,如网约外卖员、专车司机、网约家政等等。其中,“网约外卖员遭遇车祸”、“外卖小哥被打”等新闻不绝于耳。前一阵,一名外卖小哥当街爬行,为自己维权的消息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小藏是江苏人,不久前开始在平台上做外卖员工作。日前,在送外卖的途中不小心遭遇车祸,腿被撞断。面对近3万元的医疗费用,小藏无力支付。他表示,虽然自己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出了事故后,公司对其“管也不管”。最终,在民警以及诸多好心人的帮助下,他与公司就工伤的赔付展开了进一步的协商。

  无独有偶,快递员王进也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他表示,自己从未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有一次在送快递的途中,他接到了来自客户的电话,要求自己优先将快递送至他那儿。在将手上快递尽快送完后,王进连忙赶到客户处,却还是被客户以“过慢”为由责骂,该客户还一度动手,对其进行打骂至出血。

  回到公司后,王进要求公司出资让他去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但公司却称一点点皮肉伤不影响工作,不用再做检查,且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需要认定工伤。

  分析

  在“互联网+”时代,涌现出一批新兴行业,新型用工方式随之产生。那么,当网约工遭到种种意外伤害后,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首先,需要判断“网约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根据《条例》第18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认定工伤的第一步即为确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受的伤害属于《条例》中规定的情形,即可享受工伤保险理赔待遇。如本案中快递员小藏,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公司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他也可以自行前往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像王进一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提供相关的用工凭证、工资支付的单据以及出勤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网约工”与平台公司是民事合作关系,那么一旦受了伤,他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享受民事赔偿。

  厂区吸烟遭遇事故可认定工伤吗?

  案例

  老唐是本市一家中型物流企业的车间职工,步入中年的他是一名“老烟民”,工作之余喜欢躲到车间的角落与同事们一起抽几根烟,聊聊天。然而,随着2017年3月1日,本市最严禁烟令开始实施后,老唐所在公司也明确职工不得在有屋顶遮盖的区域吸烟,包括车间内。  虽然公司规定不得在车间内、办公室和有屋顶的地方吸烟,但老唐与同事们很快找到了替代处———公司厂区内车间后门的停车通道旁,在这里吸烟既不违背相关规定,离车间也近,如果工作需要他也能及时赶回。在一个工作日的上午,老唐来到车间后门准备吸上一根烟时,不远处一辆公用商务车向停车区驶来,在避闪不及之下,老唐被该车撞倒。在经过医院的确诊后,老唐的右腿腿骨骨折且有轻微的脑震荡。

  老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了工伤,公司理应承担所有的责任,为他进行

  赔付。但是,公司却认为,老唐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吸烟,本就存在擅离职守的情况,其受伤行为与公司并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双方就工伤认定僵持不下。

  分析

  在认定老唐的受伤是否为工伤前,我们应该首先判断他的受伤行为是否符合《条例》中所规定的7种情形。

  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看起来,老唐的情况似乎不属于这7种法定情形中的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认定为工伤。就本案而言,老唐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同时,由于受伤地点位于公司厂区内,虽然不是老唐本人的工作地点,但是否可以视作为工作地点的延伸?何况,该企业也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之际不准外出吸烟。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老唐是因为非工作原因而发生的此次意外,那么老唐的受伤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骑车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

  近来,共享单车在社会上火了起来,不少职工都会选择骑自行车上下班,职工谭某也是其中的一个。由于公司距离地铁站有一千米不到的距离,这当中也没有任何公交短驳车可以乘坐,因此,每天骑共享单车上下班成了他的一大乐趣。

  但是,在一天下班的路上,谭某途经一个路口时,正好不远处一名工人撒了一把黄沙。他避让不及,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在地上,造成全身多处摔伤。他吃不准自己的情况算不算工伤,因此迟迟未向该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来电向本报咨询。

  分析

  不管谭某骑的是共享单车或是私有单车,与其在认定工伤中的关联并不大。在谭某的这个情况中,要认定是否工伤主要有几个因素:受害时间以及责任主体,还要判断是否交通事故。

  首先,谭某受害时间属于上下班时间。根据《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伤。谭某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时间,是其在从公司前往地铁站的下班路上,他也未  从事其他任何行为,因此受害时间确实发生在其下班的途中。

  另外,造成谭某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是撒黄沙的工人,而非谭某本人。确定了这两条以外,还要看警方对事故性质的判断。如果警方认定为交通事故,则谭某可属工伤认定范围内;如果警方不予认定,则谭某不属工伤认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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