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全市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610件,审结4871件。同时,该院还向社会发布部分典型案例。
2024年,全市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610件,审结4871件。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433件、行政案件24件、刑事案件106件,管辖等其他类型案件47件,妥善解决了发生在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精技术设备、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的新型知识产权争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能。
合肥在线-合新闻记者 邵晓杰
【部分典型案例】
1.北京科某公司诉赵某某等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赵某某曾在北京科某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后离职进入安徽某公司工作。北京科某公司起诉赵某某、安徽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将某区域客户信息档案表、2017年产品列表暨提成基准点列表、2018年产品列表作为经营秘密;将通信协议、FADE预置位功能、轨迹预置位功能作为技术秘密,要求依法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科某公司的客户信息档案表等经营信息虽然属于商业秘密,但未能证明各被告具有使用行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FADE预置位功能,通信协议帧头和帧尾、具体控制命令与北京科某公司的技术秘密不一致,不构成侵害技术秘密。本案因北京科某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侵权要件均不完整,故判决驳回北京科某公司诉讼请求。
2.某生物公司与某农业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调解案
某生物公司与某农业公司均以生产、销售农业肥料产品为主营业务。张某某、王某曾系某生物公司研发部员工,现就职于某农业公司。2023年某农业公司申请了一种控释肥方法专利,并将张某某、王某列为发明人。某生物公司认为该专利系张某某、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时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研发,要求判令专利权归某生物公司所有。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深度合作思路引导,由法院建议协调思路,帮助双方当事人依据各自的发展需求,明晰争议专利归属,在各自擅长领域划分专利并签订合作协议,以个案推动多起矛盾的化解。调解结案后,两公司在半年时间建立多项合作关系并成功把握国内、国际发展商机获得收益,后向法院致谢。
3.海南芬某公司与合肥雅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肥雅某公司在电商平台店铺销售标有“芬某源”字样产品,将海南芬某公司产品去除原包装后在产品和塑料袋上标注“芬某源”“皮肤创面修护敷料”等字样。海南芬某公司起诉合肥雅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肥雅某公司去除产品原包装的销售行为,切断了商标标识和商品或服务来源提供者之间的联系,损害了商标权人经诚实劳动所积累的商誉,人为割裂了商标与商品的特定联系,使消费者无法正常享受应有的售后服务保障,无法通过商标找寻到它所对应的商品,容易被欺骗、误导和产生混淆。合肥雅某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形反向商标混淆,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海南芬某公司与合肥雅某公司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合肥雅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