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三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明确成片开发方案的公共利益属性……《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64条,呈现九方面特色亮点,为南京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条例》包括总则、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特定空间规划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充分体现了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特色,在全国具有示范性和实践性意义,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经验。”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介绍说,10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记者注意到,《条例》呈现出九个方面的特色亮点,包括:凸显国土空间规划权威,建立“三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明确成片开发方案的公共利益属性,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优化特定空间规划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果,加强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全过程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
《条例》建立了南京市、区、镇(街)三级和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确定了雨花台、栖霞、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同时,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副城、新城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制度,始终将“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贯穿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始终,明确了农用地、生态空间、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四种类型的用途管制要求。
《条例》明确成片开发方案应当体现公共利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立足南京山水城林的自然禀赋和空间承载能力,对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集中的地区,以及长江岸线、城市更新、地下空间等其他特定用途的空间区域作出具体阐述,形成特定空间规划管理章节,强化空间形态管控,体现方向引领。强调城市更新项目在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公共利益和安全,不得减损周边地块的相邻权益时,可以适当调整片区范围内有关建筑间距、退让、密度、绿地率等现行规划指标。
《条例》把“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验合一”等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通过立法固化,将成功改革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都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国土空间规划参与权。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增强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性,负责论证、审议、指导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和重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事项,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
作为统筹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改革的职能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结合南京实际,立足新发展阶段,通过完善平台系统建设,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修复,全面提高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一是基于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原则,进一步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覆盖现状、规划管控、管理、社会经济四大类数据,为全市空间信息汇聚、共享和服务提供统一的数据运营和共性支撑能力。二是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面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监督全周期管理需求,以“管用、实用、好用”为目标,继续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和监督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