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爱一辈子,争吵一辈子,忍耐一辈子,这就是夫妻。没有哪一个人的婚姻是十全十美的,家是讲情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希望双方能珍惜夫妻之情。
如果你认为判决书只是在用枯燥的专业术语讲述法理,那你就错了。判决书也可以有温度,有情,有理。
昨日,来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走火网络。一对年过半百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数年,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丈夫的理由很简单,夫妻分居这么久,早已没有感情可言。只是,这对夫妻的情况有点特殊,三年前妻子查出患有胃癌,正在接受治疗,她不同意离婚,她认为,丈夫在她重病时提出离婚,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如何来评判这对夫妻的感情是否走到了尽头?作为看客,你可能都很难作出一个判断,这确实是个难题。不过,当你用心看完主审法官陈文军这份走心的判决书后,相信你对婚姻会有新的认识。
A
家有病妻
分居中妻子患癌 丈夫诉求离婚
子宇、卫红相识于1986年,正值青春年华的二人在交往了一年多后,步入婚姻,婚后育有一女。
据子宇说,二人婚姻亮起红灯是在2008年,当时,子宇父亲生病住院,作为儿子,子宇承担起照顾父亲的重任,经常在医院陪伴父亲。对此,卫红不但不理解,还经常与他发生争执。由此,他对这段婚姻不再抱有希望,二人开始冷战,从2008年起就开始分居。
这一冷就是五年。2013年,二人的婚姻出现过一次转机。子宇说,那一年卫红被查出胃部有肿瘤,得知这一消息后,他的母亲就提出,希望卫红能回家一块儿居住,便于照顾。但是,卫红没有同意。之后,卫红进行了手术,经过病理切片化验确定是胃癌。噩耗传来,子宇也不知该如何是好,作为丈夫,他要求卫红回家,一块儿生活,但卫红还是不同意。这本是夫妻和好的一个转机,但双方没能抓住。如今,子宇不愿意再维持这段空有虚名的婚姻,他提出了离婚。
庭审中,子宇说,因为婚前对卫红了解不够,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对此,卫红却不这么认为,她说,这段婚姻她是全心付出的。
卫红承认,是她不愿意回家,跟子宇一块儿住。但是,不愿意回家是有原因的。“2008年,他对我施家暴,收走了我的钥匙,将我赶出家门,不让我回家,我才一直居住在外面的。2013年患上胃癌,这个病也是被他气出来的,他脾气太大了。”卫红说,当时婆婆要她回去住,她没同意,是因为子宇一天要抽三包烟,生病中的她根本不能闻烟味,所以她不肯回去。
关于离婚的问题,子宇、卫红态度不一。
子宇说,双方因感情破裂已不在一起居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满7年,法院应判决双方离婚。可卫红却说,她现患有癌症,法院不能判决离婚,这个病的危险期是5年,子宇非要离婚的话,也必须要等危险期过了再谈。她在重病期,子宇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要求离婚没有法律依据。
B
艰难抉择
重病妻子& 分居数年
卫红和子宇都是退休工人,子宇每月退休工资在2500余元,卫红每月不到2000元。因为患病,卫红每月看病就要花2000元,不够了,就靠亲人补贴一些,如此过日子。庭审中,法官曾主持二人调解,因为卫红患有重大疾病,法官问子宇是否愿意在财产中给予卫红适当的帮助。对此,子宇说,他想给,但他没这个能力。
“那就等你有能力的时候再给我,我再考虑离婚。现在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卫红明确表态,二人的态度令调解失败。
这段婚姻是止步于此?还是继续维持?玄武区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卫红不幸患病,被诊断为胃癌。子宇应当履行扶助义务,给予卫红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使卫红能早日康复。卫红患病后,子宇曾陪同卫红看病,也曾要求卫红回家共同生活,卫红表示其因出于身体调养、居住环境等方面的考虑,未回去与子宇同住。现双方已分居多年,子宇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对此,法院认为,卫红身患重病,双方分居并非完全出于感情的因素,子宇要求离婚,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不准予子宇与卫红离婚”的一审判决。
法官寄语
尤要见面?要用心
繁体字“尤?”,隐藏着一句多么深挚的劝勉!“亲要见面,爱要用心”。希望双方检索一下自己的“尤”,盘点一下自己的“?”。从双方夫妻关系发展变化的脉络看,分居是双方夫妻感情日渐疏远的重要原因。无论有多么深的矛盾,法院真诚地希望双方都能妥善地化解。首先双方要尽快地住到一起,只有经常见面才能更好地呵护夫妻之情。其次各自以宽容的心善待对方,理性看待婚姻中的矛盾。一日夫妻百日恩,双方结婚二十多年,共同抚育女儿长大成人,应当是有一定感情的。
相爱一辈子,争吵一辈子,忍耐一辈子,这就是夫妻。没有哪一个人的婚姻是十全十美的,家是讲情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希望双方能珍惜夫妻之情。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是想给双方的婚姻一个冷静期和一次和好的机会。
既然被告不同意离婚,就应当做出更多和好的努力。原告也应当有更多的担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患有癌症的妻子以力所能及的帮助,履行《婚姻法》中的扶助义务。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