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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诉前夫支付扶养费获溧水法院支持

“我愿意她(他)成为我的妻子(丈夫),从今天开始相互拥有、相互扶持,无论是好是坏、富裕或贫穷、疾病还是健康……”

在浪漫的结婚誓言中,夫妻应相互扶持;在《婚姻法》的法条中,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然而,这一切的前提是:你们得是夫妻。市民徐丽在离婚一年后将前夫告上法庭,因为她患有精神疾病,她要求前夫支付扶养费,至她死亡为止。

昨日,记者获悉,徐丽离婚后提出扶养要求获得了法院支持,该案在全国尚属首例。

产子后 妻子精神分裂丈夫诉求离婚

徐丽与端骏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小夫妻俩日子过得挺甜蜜,只是,在徐丽产下一子后,意外发生了。

据徐丽家人介绍,徐丽产子后,开始出现精神不稳定、到处乱跑的现象。2010年,见徐丽病情没有好转,家人将她带到当地精神康复医院治疗。据病历记载:“患者能听到不存在声音在耳边讲话,有人想害她、杀她,紧张恐惧,夜不眠,卫生不料理,不正常饮食……”医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予以用药治疗。2012年,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徐丽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

在徐丽生病后,经常出现异于常人的举动,甚至下落不明,对此,端骏痛苦不堪。为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关系,端某于2014年提起了离婚诉讼。当时,因徐丽下落不明,法院公告开庭并缺席审理,于2015年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离婚后 患精神病的前妻诉求扶养费

然而,令端骏意外的是,在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一年后,徐丽不仅出现了,还把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履行经济帮助义务,扶养她。对此,端骏不能接受。

庭审中,端骏指出,履行夫妻义务的前提是双方是夫妻关系,可是,他与徐丽已于2015年4月离婚,二人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已经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徐丽主张经济帮助应在离婚时一并提出,现双方已经离婚一年多,徐丽无权再主张经济帮助。综上,他希望法院能驳回徐丽的诉求。

确实,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但是,端骏与徐丽已离婚一年了,离婚时徐丽不知去向,没有到庭,没有提出任何要求,如今她出现了,是否可以追诉?端骏是否还要对这个患病的前妻尽扶养义务呢?

法院判 一次性支付前妻经济帮助款2万

昨日,记者从南京中院获悉,经过审理,溧水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徐丽、端骏于2015年经法院公告判决离婚时,徐丽未到庭,客观上无法向端骏主张经济帮助,但并非意味着徐丽该项权利的丧失。徐丽在本次诉讼中,仍有资格行使提出要求端骏予以经济帮助的权利。

关于端骏辩称,徐丽主张经济帮助应在离婚时一并主张,现双方已离婚一年多,故徐丽无权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院认为,根据该条规定,主张经济帮助的要件之一是:离婚时一方陷入生活困难。因此,“离婚时”是对一方陷入生活困难在时间上的限定,即只有在离婚时陷入生活困难才符合规定;并非主张权利时间上的限定,即并非端骏辩称徐丽只能在“离婚时”才能主张。综上,法院对端骏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徐丽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徐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一方生活困难”作出了阐述,即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本案中,徐丽、端骏离婚时无共同财产的分割,徐丽自2010年起即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2年又被确认为贰级精神残疾,现仍未治愈,又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应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徐丽要求端骏支付经济帮助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考虑端骏主要靠在外打工维持生活,还尚有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经济能力较为有限;同时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的帮助以“适当”为限。

综上,法院作出了由端骏一次性支付徐丽经济帮助款2万元的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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