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职依规该警告却直接解聘
家乐福超市被法院判赔12万
负责肉品的部门主管没有尽到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被家乐福开除。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家乐福败诉,赔偿该主管12万余元后,家乐福超市不服,又将该员工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须赔偿。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南京家乐福超市支付赔偿金12.21万元。
解聘员工被裁定违法,家乐福不愿赔偿还起诉员工
2005年4月,黎凯进入南京家乐福超市工作。因表现积极,工作业绩出色,2014年4月,黎凯被晋升为超市管理人员,这也是超市领导层对黎凯十年工作的肯定。次年12月,黎凯与家乐福超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作性质为营运。2016年5月19日,家乐福超市对下属各部门销售的食品质量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黎凯所管理的肉品部门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如电子秤内有活蟑螂、骨头汤试吃台未按试吃规定进行管理,操作台上有五盒带冰肉块,其中一盒留有部分原始价签等。超市上层管理部门认为,黎凯作为部门主管,疏于监管责任,允许员工返包,该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多项规定,决定严肃处理黎凯。
今年6月12日,超市方经征求工会意见,依据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对黎凯作出辞退处理。干了十多年,当上了管理人员,结果却遭遇无情辞退。黎凯对照自己的过错程度,越想越不服,他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即向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支付拖欠他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于今年7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家乐福超市解除与黎凯的劳动合同属违法,应支付黎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1万元。家乐福超市对该裁决不服,将黎凯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解除与黎凯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须赔偿黎凯12.21万元。家乐福称,2013年11月4日,黎凯也有过一次违纪记录,两次累计,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级违纪的标准。
法院认为家乐福违反了自己的规定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黎凯虽存在监管过失,但尚达不到超市规章确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判决家乐福超市支付赔偿金12.21万元。那么,家乐福超市狠抓食品安全,严肃处理违规销售食品的行为有错吗?对此,该案主审法官朱大亮表示,家乐福加强管理没有错,黎凯为超市部门课长,确应尽到监管责任,但他疏于履行监管责任,并等同于他允许员工违规销售食品。就现有证据而言,家乐福超市在2016年5月19日作出现场记录单后,并未继续核查残留原始标签的具体成因,也未向黎凯及其部门员工进行沟通确认,而是仅凭此行为就直接认定黎凯存在允许员工违规销售食品行为,进而认定其存在三级违纪及失职行为,明显不当。
朱大亮还说,黎凯作为违规销售点的上级主管,按超市规定应受到二级违纪警告,而在二级违纪警告的情形下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11月4日的违纪事实虽客观存在,但据家乐福员工手册规定,每张警告单的有效时间为一年,自第一次违纪或失职处分后,12个月内如再有处分的,才受到累计升级处分。第一份违纪单和第二份相隔已经超过一年,故不应累计升级处分。工作是一个人的饭碗,饭碗没了必然会严重影响生活。正因为工作如此重要,所以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条文也规定的十分明确。家乐福一棍子将监管失职的员工“拍死”,却没意识到同时也违反了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定,所以,法院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