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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时受伤 责任自担?

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时受伤 责任自担?

法院判决:旅行社也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跟团参加旅行时,游客经常会玩一些自费项目,对于这种情况,旅行社通常会在合同中撇清自己的责任,即游客在这个过程中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游客自担,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条看似合理的条款,能否受到法律的支持呢?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伤,到底谁来负责?在下面这起旅游合同纠纷中,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法院判决旅行社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玩自费项目时 游客摔断右小腿

2014年9月,赵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六日游,《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中约定:旅游费用4074元;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月11日,赵先生随团至泰国旅游。第4天行程为“蜜月岛俱乐部和金沙岛旅游,在岛上享受阳光、沙滩、海水,沙滩漫步和参加各种水上活动(水上活动费用自理)”。此间,赵先生自费参加海上摩托艇项目,因所乘坐的摩托艇发生事故而受伤,被送往泰国当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小腿骨折”,并行右胫骨内固定手术。一星期后,旅行社安排赵先生乘机至国内医院治疗。

此后,赵先生多次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但均遭拒。于是,赵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旅游费1200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庭审中,关于责任问题,旅行社强调,赵先生是在参加自费项目中受伤。该项目不是旅行社安排的,属于“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且在参加水上活动前,领队向包括赵先生在内的游客进行了提示,要求游客在游玩时注意自身安全,因此赵先生受伤与其无关。

自费项目中受伤 旅行社也得赔

旅游者在参加自费项目时受伤,损失是否应由旅行社承担?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过审理已经有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受伤发生在旅游活动期间,虽然原告所参加的活动为自费项目,但是作为经营者的旅行社亦应尽到相应的义务,而旅行社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在原告参加自费项目活动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应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应当提供符合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服务,在原告自费参加旅游项目时,亦应当向原告作出一定的警示,并说明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防止危险发生的方法,但被告未提供符合旅游者要求的服务,未尽到其所应尽的义务,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参加自费项目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预见,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负30%的过错责任,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第三,原告在旅游行程中因参加自费项目游玩受伤,故之后的旅游行程即终止。对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被告应当返还原告。

综上,法院判决旅行社返还赵先生旅游费1200元,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提醒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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