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首页>地方频道>南京>社会

向家暴说不!南京法院8个多月来发出31张人身保护令

兄弟打架误伤九旬母亲,遇到这样的情况,母亲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这是南京法院第一起裁定驳回的人身保护令案。日前,记者从南京中院获悉,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制度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后,截至11月9日,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55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1件,驳回7件,撤回申请17件。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了解还存在一些误区。据法官介绍,在申请人身保护令过程中,存在着取证难、举证难的问题,“证据”是能否获得保护的关键。

兄弟打架误伤母亲 人身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第一案

今年4月8日,95岁的颜奶奶向南京秦淮区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颜奶奶称,她的儿子梁某于2016年4月7日擅闯她的住宅,砸坏大门,对她进行威胁和恐吓。已经95岁高龄的她,受不了儿子梁某如此暴力行为,恐会发生生命危险,请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保护她的人身安全,颜奶奶要求儿子梁某限期搬出与她合住的房屋。

法院收到案件后,立即通知颜奶奶的儿子梁某来法院谈话。谈话中,梁某称,父亲过世后,6个兄妹商议按月轮流照顾母亲。4月7日,轮到梁某上门照顾时,母亲突然称以后希望由大姐一人照顾。当梁某准备离开时,发现大门、书房等门锁被换。梁某称,他意识到是大姐和小弟一起挑唆母亲排挤自己,一时来气,与在场小弟发生了肢体冲突。在扭打过程中,站在小弟背后的母亲颜某被撞倒跌坐在地。梁某认为,母亲不是他打伤的,而是兄弟之间发生矛盾无意中伤到的。

秦淮区法院向申请人颜奶奶核实了这一情况,确认颜某受伤纯属意外。据此,法院驳回了颜某的申请。

八个多月来 全市发出55张“人身保护令”

今年4月11日,妻子张某(化姓)向雨花台区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承办法官依法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向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派出所了解情况,认为丈夫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雨花台区法院于48小时之内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也是我市发出的第一张“人身保护令”。截至11月9日,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55件。

“以往由于缺少法律依据,‘保护令’只能依附其他案由产生。比方说家庭中妻子遭遇丈夫殴打,她只能先提起离婚等诉讼,再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护令’。如今却不一样了。”市中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周侃告诉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暴法中独立存在,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防止家庭暴力升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情况紧急,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违反保护令者面临的将是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周侃坦言,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24小时作出,办理时间紧迫,这对于法官来说,是个不小的考验,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要敢于向家暴行为说“不”

截至11月9日,全市基层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1件,其中,妻子申请人身案例保护令的20件,丈夫申请保护令的2件,父母辈申请保护令的7件,儿媳申请保护令的2件。众所周知,家暴具有成瘾性、时刻发作性的特点。周侃提醒当事人,如果生活中存在家暴,就一定要做好证据搜集的工作,比如: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现场视频、证人证言,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官需要的是客观的没有主观干扰的证据。目前被法院驳回的7件申请中,大多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此外,不少当事人观念保守,认为家暴行为是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家丑外扬”;不少人怕麻烦,担心把事情闹大。作为受害者的“保护伞”,“人身保护令”在反家暴方面确实产生了威慑作用。南京法院呼吁,遭遇家暴的受害者,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家暴说“不”。

新闻附件

《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相关法条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新闻链接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哪些证据?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申请人是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10016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