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职业转款人”“短信群发客”被从严惩处
南报网讯(通讯员 高苑 记者 张源源)今天(12月27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近年来全省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况及典型案例。2014年1月至今年10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审案件627件,涉案金额2.7亿余元,生效判决中18.1%的被告人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为犯罪分子提供技术帮助或转移钱款的“短信群发客”、“职业转款人”均被以共犯从严打击。
在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伟祥等4人通过POS机刷卡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转移所骗得钱财。2015年1月至7月间,他们为电信诈骗实施者服务,一旦银行卡中有诈骗款流入,随即迅速将钱转移,再由下家取出。半年间,4人共计参与诈骗29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48.47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祥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张伟祥的立功表现及前科劣迹等情况,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同案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至7年不等。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106万余条,虽然诈骗数额无法查清,但他们被按照发送诈骗短信的条数惩处,获刑6年半和5年半。
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介绍,在电信网络诈骗这条“产业链”中,近年来越发出现“分工产业化,运作企业化”的特点,诈骗分子以需求为导向,与包括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开贩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POS机套现、开发网络改号平台及制作手机木马程序等在内的犯罪分子或职业团伙合作,他们相对独立、互不相识、时分时合、各牟其利。
现实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顺利实施诈骗行为,同时为规避打击,往往分工协作,特别是将骗取钱和转账取款分为不同环节。目前,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取款、转移赃款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职业。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产业化分工特点,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全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另外,为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全省各级法院多次会同相关机关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对犯罪团伙中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具有致人身亡或精神失常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从严处罚;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在电信网络诈骗案生效判决中,缓刑适用率较同期全省普通刑事犯罪缓刑适用率低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