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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竞争对手“恶意刷单” 淘宝店主获刑

为对手“恶意刷单”竞争,淘宝店主获刑

南报网讯(记者 张源源)一名淘宝店店主为打击竞争对手,雇人疯狂购买对方产品,恶意“刷单”1500多次,最终触发淘宝自动处罚机制,造成对手蒙受损失15万余元。今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宣判,淘宝店主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处以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注册成立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另一在淘宝网经营相似业务的被告人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对方的商品,导致淘宝认定对方存在故意“刷单”行为,构成虚假交易,并因此对其进行了持续几天的搜索“降权处罚”——也就是使原本搜索排名靠前的店铺和产品,现在要在非常靠后的位置才能搜索到,导致其订单交易额损失15万多元人民币。

一审判审理后认为,董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二名被告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中,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董某与谢某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要求的“报复泄愤”的主观目的,仅是“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惯例;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破坏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机器设备的经营行为”,行为后果也没有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两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被害单位生产经营的行为,被害单位的损失与两上诉人的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此外,由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法院重新认定了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为10万元人民币。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董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出于人性化考虑,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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