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对辖区内的某个项目工地的食堂进行检查,现场未能查见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随后进一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共有四家食堂,均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介绍,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虽然大家可能觉得小题大做,认为是一个内部食堂,没有食品卫生安全许可证可以理解,但是这个食堂的就餐人数达到400多人,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影响就会很大。”执法人员表示,食品安全作为百姓非常关注的一项民生问题,国家一向非常重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条款数量到处罚力度都有很大的提高。
从事食品经营需要经过许可,由审核人员现场检查,都符合要求以后给予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单位以为内部的食堂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没有向我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法律有明确规定,工地食堂是必须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管理食品安全的人员一定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这样才能避免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