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安人张大姐打算给在浦口打工的女儿买套房子,没想到贷款办不下来,房地产公司对交付的定金也不予退还,这可把她急坏了,只好到浦口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签完合同贷款办不了
原来,张大姐想给女儿买套房子,好让她有个落脚点。于是前不久张大姐到浦口一售楼处看房子,一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当天是优惠的最后一天,只要支付定金就可以享受92折优惠,并且承诺可以帮忙办理贷款。
张大姐在心里盘算了一下:房子30多平方米,单价1.4万元,打92折,算下来在50万元之内。加之自己的确想买,于是与工作人员再三确认贷款有无问题,工作人员信誓旦旦地表示可以帮忙办理。得到保证后,张大姐便付了3万元定金,签订了《认购协议书》。
谁知,母女俩过两天来办理贷款时说外地户口办不了贷款,去银行咨询,才了解因为自己没有工作,也没有在南京交社保,所以任何一个银行都不可能违规办理。无奈之下,只好去售楼处退款,可售楼处互相推托,直到收到房产公司发来的一纸解除合同通知书:如果不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该房屋将另行销售。母女俩一下吓蒙了,哭哭啼啼来到江浦分局寻求帮助。
维权定金终于全退回
分局执法人员老贺接待了二人,详细了解情况后,立即前往房地产公司实地核实。该房地产公司认为属于消费者违约,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老贺将母女俩的家庭情况进行反映,并通知公司派人来分局协调处理此事。
公司派了一名律师处理,老贺一方面让律师认识到公司答应帮忙贷款,贷款办不下来公司也有责任,不能钱在公司就不管消费者的要求; 另一方面表示该母女俩的确是想购买房屋,由于贷款办不下来,她们自身也并不知情,此时合同不能成立应属合理,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定金应予退还。
通过多次协调,该公司律师也答应退,但只能退2万,提出因为有一部分佣金是给销售代理公司的,卖房子的不是他们公司的人,这一部分钱要扣除。考虑到投诉人的困难,老贺又与律师协商,提出如果代理公司放弃这个佣金,你公司是否能全退?律师答应说可以考虑,于是老贺又跑去做代理公司的工作,通过半个月的努力,终于说服对方放弃佣金,被诉方公司也答应全额退款,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