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6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在发布会上记者获悉,2016年新收涉消费者权益纠纷一审案件2370件,与往年相比,网络交易平台为被告的案件逐渐增多。消费者如何在网络购物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南京中院的法官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热点问答】
怎么诉讼对消费者最有利?
邓玲:在网上买到假货,消费者维权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并不仅仅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
如果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外,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是一些电子商品采用在线交付方式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是邮寄等其他方式交付商品的,则收货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也可以由商家与消费者协商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可直接起诉交易平台吗?
邓玲:在网购平台上选购商品,消费者可以看到有些商品信息中会标明“自营”字样,有些则不会。标注了“自营”,就意味着该商品是网络交易平台自己作为经营者销售的;而没有标注“自营”的,就意味着该商品是由入驻平台的其他商家销售的。对于明确标明是“自营”的商品,如出现购物纠纷可以直接起诉该交易平台。如果是非自营的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消费者应如何准备证据?
羊震: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在举证上往往面临困难,一般而言,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和提供以下证据:一是有关合同成立及实际履行方面的证据;二是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事实方面的证据。具体而言,主要有发票、网上订单信息、打款记录、商品页面信息、商品实物、消费者与销售者在网络平台上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也包括消费者向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投诉、反馈等证据。对于聊天记录、网上的商品信息等电子数据,应及时通过网络截屏、录像等方式保存。
如何理解“无理由退货”?
栗娟:首先,“无理由”就是不需要说明理由。尺码不对、大小不合适甚至就是不喜欢都可以退货。如果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必须说明理由才给退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如果商品属于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报纸、期刊,在线下载的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的,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则不适用。第三,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商品完好不等于不拆封。如果有商家称消费者已拆封所以不能无理由退货,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官提醒】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网络购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经营者虚构或者夸大商品的功效。二是交付商品缺斤少两或者实物与页面展示严重不符。三是价格欺诈。四是以假货冒充正品。
如何防范网络购物中的欺诈?
对于消费者而言,首先是要选择更有信誉的经营者,在选购商品时,要考察经营者的信誉等级,尤其要注意查看商品评价,看是否有负面评价。其次,采用网络购物方式购买商品,要对所购买的商品有充分了解,知道其参数、功能等,不被商家的宣传所迷惑。第三,在购买前要通过平台聊天软件与经营者明确商品的信息是否真实,必要时查看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