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报网讯(通讯员 健砝 记者 张源源)今天(3月14日),建邺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该院去年集中审理消费者权益类案件情况。典型案例中,某超市因销售盐水鸭中蛋白质含量比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少了1克,商家最终被判10倍赔偿。
该案中,被告陈某从建邺区某超市购买了4个盐水鸭礼盒,单价为52.5元,总价210元,礼盒的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显示,该盐水鸭的蛋白质含量为19克/100克。购买后,陈某以该盐水鸭不符合江苏省卫生厅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盐水鸭》规定为由,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210元,并进行10倍赔偿,即赔偿2100元。
据介绍,盐水鸭作为南京特色食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并未制定盐水鸭的国家安全标准,而江苏省卫生厅发布的盐水鸭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每100克盐水鸭中蛋白质应不小于20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国家对地方特色食品未作明确安全标准规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制定地方标准。那么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是符合这个标准的,否则就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有权要求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 该案承办法官、建邺法院南湖法庭庭长高福罡告诉记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盐水鸭中标注的蛋白质含量只比标准少1克,但由于超市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销售盐水鸭的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最终判决超市需退还货款210元,并10倍赔偿2100元。
据介绍,自去年起,建邺法院将消费者权益类案件集中至南湖法庭审理,以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合理使用惩罚性赔偿,引导消费者更加合理地维权、商家更加合法地经营、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市场活动。
在该院公布的典型案件中,还有一起涉及打假者拆分诉讼以谋求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例,但因存在过度维权行为,相应诉请未获法院全部支持。该案中,原告在淘宝网上发现一款售价50多元的手镯涉嫌虚假宣传,后将存在同类问题的商品分12次购买,然后分别提起12个诉讼,要求退货、退款并每案赔偿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这12次购买行为与被告之间构成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应获得的惩罚性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总价款的3倍,对于原告要求在每一个案件中分别获得500元赔偿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