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元买翡翠?“知假买假”只退不赔
昨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发布了2016年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年,建邺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341件,其中,食品、药品消费领域纠纷208件,食品、药品以外的普通消费领域纠纷133件。
值得注意的是,该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类纠纷案件,95%以上都是由职业打假人发起,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惩罚性赔偿。如今,职业打假人屡屡碰壁,往往拿不到惩罚性赔偿,只能退货。这是为什么呢?
先来看看建邺法院审理的这起“知假买假”的案例吧,该案被推选为2016年度南京市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59元一只天然翡翠手镯?
去年3月的一天,周海在淘宝网上的一家店铺看中了一只手镯。关于手镯的材质,店小二是这样描述的:“翡翠原石”,并标注为“天然玉镯子浅绿翡翠手镯女款a货玉镯女带证书玉石送项链”。于是,周海花59元买下了这只手镯。
收到货后,周海发现手镯的材质不是天然玉,更不是翡翠,连鉴定证书都是假的,所赠的银链子、吊坠也并非银质。周海以欺诈为由,向淘宝公司申请,在获取商家信息后,他一纸诉状将店小二及淘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500元。
庭审中,淘宝公司对周海的身份提出质疑,称其是“知假买假”,而非单纯的消费者。因为周海在短时间内先后12次在该店铺购买与涉案手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其并非为生活需要购买,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周海分别起诉的12个案件,应属于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即使存在欺诈,其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应超过12个案件货款总数额的三倍。
至于卖假货的责任问题,淘宝公司认为,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淘宝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已尽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即使存在欺诈,淘宝公司作为交易平台,不参与涉案商品信息的发表和审查,也不存在违法情形,淘宝公司也向原告披露了卖家的身份信息,无需担责。
12次购买乃“知假买假”
59元一只天然翡翠手镯,可能大多数人不会相信它是真的,可这并不代表不能相信它是真的。12次购买行为是否意味着周海“知假买假”?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建邺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海与卖家确实存在12次交易行为。在与卖家交易前有过沟通,在沟通中,卖家曾回复“天然缅甸翡翠几十块钱是买不到的,新翠都是云南的”、“菠菜绿的颜色原本没那么好看,后期又加工一下”。
法院认为,通过聊天记录看,卖家已承认手镯“并非天然缅甸翡翠”,“后期又加工一下”,故卖家的宣传明显存在虚假成分。但是,由于周海就存在同样问题的同类型产品分12次购买,每件商品结账一次,然后分别提起12个诉讼案件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500元,在法院已经作出1件判决支持原告退货、退款并要求卖家赔偿500元的情况下,在本案中,应视为周海明知产品存在瑕疵仍购买,即使卖家的宣传存在虚假以及产品存在瑕疵,其对周海的本次购买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误导,因此,法院对周海在本案中要求卖家赔偿5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由于卖家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周海要求退货、承担运费并退还货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淘宝公司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其与卖家并非共同经营的关系,并非该交易的相对方,不应承担共同经营的连带责任。且根据周海的申请,淘宝公司及时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卖家退还周海货款59元,驳回周海其他诉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提醒
不应让打假成为牟利工具
是否应该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一直颇受争议。“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但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已经脱离了其原本的意义,应当区别处理。
据建邺法院南湖法庭庭长高福罡介绍,该区消费者维权案件集中在南湖法庭审理,在过去的一年里,该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类纠纷案件,95%以上都是由职业打假人发起,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在客观上对消费维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成为个别人牟利的工具。
对此,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
对于非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的,由于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所谓消费者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对于牟利的购买者不属于消费者,不适用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