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南京首例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出庭的公诉案
这起交通肇事案 庭审15分钟就完事
3月23日上午,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在法院开庭,庭审15分钟后结束。据记者了解,这是今年南京检方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出庭的公诉案件。
2016年11月5日,孔某驾车沿高淳芜太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孙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致两车损坏,孙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孔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孙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次日,孔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孔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0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高淳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条件,遂决定适用该程序。承办人向被告人详细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含义、诉讼权利,并签署具结书。据介绍,适用该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以被告人认罪且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幅度为前提,在庭审过程中将会简化讯问、示证、法庭辩论等程序,同时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
在当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在简要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后发表公诉意见,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