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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朋友圈有这种“整形医生”吗?

割双眼皮、填充鼻子、切眼袋,宾馆里动手术……

你的朋友圈有这种“整形医生”吗?

胆大冒牌的整形医生,竟然在宾馆帮人做微整手术。

陈浩(化名),2014年由于非法行医,被南京市浦口区卫生局处以8000元的罚款。但是之后,仍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

2015年9月,陈浩找到一家整形机构,学习微整形技术,包括割双眼皮、切眼袋、打美白针等。一边学习,还一边在微信上发布广告,宣传微整形并推销整形方面的产品。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陈浩多次从微商小美(化名)处购买整形“药品”。

所谓的“药品”,经过调查均为未取得资质的玻尿酸、美白针、维生素C等。简单的两个字就是“假药”,专门坑骗“爱美”又“单纯”的姑娘。陈浩在自己朋友圈卖力“宣传”,效果不错,生意很好,不少姑娘找他买药。但是,光这么简单地卖“假药”就完事了?陈浩并不这么想。

见生意不错,陈浩瞬间抬高身价将微信名改成了“整形美容医生”,自己动手给姑娘们“割双眼皮”、“填充鼻子”。最可怕的是,陈浩“动手术”的地方竟然是在宾馆里,没有任何的医护设备,更别提消毒、干净的手术环境了。可即便如此,还是有客人相信他,让他动手术。

经法院调查取证,陈浩手中的这些“假药”来自微商小美。小美原本就是做美容产品生意的,一开始自己在网上联系了几个国外贸易公司,但是这些公司并没有中国的销售资质。之后,小美便通过他们购买了日本、韩国等地的美容产品,进而将这些产品转卖给他人。关于卖假药这事,陈浩和小美也算是狼狈为奸,明知有罪仍知法犯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进口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而陈浩销售的是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进口药品,依法应认定为假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即只要有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六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浩,曾因开设黑诊所被行政处罚,其又销售并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注射假药,主观恶性较深,故应当将被告人陈浩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据此,判定陈浩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追缴陈浩违法所得人民币37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如今迷信保健品、化妆品,尤其是所谓的进口产品的人不在少数,目的都是为了美容或者延年益寿。但现实情况是,各类产品的销售渠道众多,产品更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只有大伙在发现问题后勇于举报,司法部门在受理这类案件后,依法从严惩处,打击一批警示一片。在此特别提醒市民,玻尿酸注射有风险,一定要选择正规医疗美容机构,并充分知晓进口药品的批准信息和注意事项等,避免损害个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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