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首页>地方频道>南京>社会

南京纬七路东进延期 法院裁定“钉子户”强制搬迁

“钉子户”拒拆致纬七路东进延期四个月

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强制搬迁

尚未拆迁的常家房屋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尚未拆迁的常家房屋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南报网讯 (记者 查金忠)去年5月,常家圩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启动,当时计划连接应天大街高架和宁杭高速的“纬七路东进二期”今年10月可以通车,大大缓解整个城东南片区道路的拥堵。然而由于两个被征收户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拒绝拆迁,导致工期至少推迟四个月。上月底,秦淮区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准许对其中一户“先予执行”强制搬迁。

拆迁不顺利,纬七路东进二期工程被迫延期

关于协助认定建筑物合法性的函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关于协助认定建筑物合法性的函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秦淮住建局建筑规划合法性复函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秦淮住建局建筑规划合法性复函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秦淮区集体土地拆迁办公室主任唐晓莉介绍,常家圩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占地2.6万平方米,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2.45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居民49户,房屋2.08万平方米。该项目去年3月领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备。征收单位去年5月进场,得到了绝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截至目前,已有47户居民与征收单位签约并交房,成效显著。“但仍有极个别被征收人拒不配合,不断索要高额补偿,导致征收工作没有完成。”

核查通知书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核查通知书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常家圩(常万圩)10号的常仁才家就是两个“钉子户”之一。现场动迁小组负责人徐阿丽说,常家房屋总面积463.14┫,其中合法建筑面积144.4┫,按征收政策评估价格为241.3万元,可申购安置房约230平方米。但该户始终坚持要求按实际房屋总面积返还同等面积的安置房。双方的差距过大,始终无法协商一致。

由于常家圩地块位于我市三大市政建设工程纬七路东进、苜蓿园大街南下和外秦淮河整治工程的施工交汇点,是这三大工程的重要廊道,由于“钉子户”拒不变迁已极大影响了建设工期,尤其是预计今年十月开通的纬七路东进二期,将因此不能按原计划完成。

“常家的房子正好位于道路的红线和隧道结构范围内,我们两头的隧道结构都做好了,但迟迟不能连通,对工程工期造成极大影响,损失估计达上千万元。工程原定今年10月完成,但现在估计至少推迟四个月。”工程建设单位、南京同力建设集团现场项目副经理宋炳锐说。

“钉子户”讨说法:有证房屋被强拆

然而对于拒绝拆迁,常家人有自己的一套说法。他们认可房屋的评估单价,但不认同秦淮区集迁办对自家房屋面积的认定。他们认为,自家房屋有上千平方米,其中有证的合法建筑面积就有三四百平方米。

常仁才土地使用证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常仁才土地使用证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常仁才土地使用证2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常仁才土地使用证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常爱军土地使用证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常爱军土地使用证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7日下午,常家人向记者出示了三张土地证。其中两张是使用人为常仁才的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分别为40┫和72.2┫;常仁才女儿常爱军名下土地使用证一张,用地面积为60.6┫。宅基地可建两层,因此合法建筑面积应为345.6┫。

常爱军建房申请报告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常爱军建房申请报告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常爱军建房申请表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常爱军建房申请表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常爱军建房申请表2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常爱军建房申请表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虽然都是常万圩10号,但3幢房屋分在两处。常爱军说,72.2┫的房子还在,但40┫和60.6┫土地使用证所指向的房屋却已在今年1月被拆毁:“为什么强拆,要给我个说法。”她说。

常存斌旧土地所有权证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常存斌旧土地所有权证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此外,常家人还出示了一张从档案中调出的、1951年颁发给常仁才父亲常存斌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这份‘地契’他们不肯算我的。这是我爷爷留下来的,是祖孙三代的祖产。”常爱军说。

执法部门:常家建筑严重超面积,属整体违建

秦淮区行政执法人员取证资料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秦淮区行政执法人员取证资料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8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秦淮区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马含凌。他拿出厚厚一沓文件告诉记者,此前拆掉的房子是违建,拆违手续完备,合法合规。“常家的三张土地证,只有常爱军60.6┫的土地证申请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筑面积为121.2平方米。但他们家实际建设了230.16平方米。农村乡规民约宅基地建两层,但他们不仅每一层都超面积,还盖到了三层。”马含凌说,另两张土地证都未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其中,常仁才40┫的土地使用证,可建设两层共80┫房屋,实际建设了三层共203.58┫房屋,而房屋根本不在土地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而是异地填塘建设。因此,行政执法部门将其认定为整体违建,予以拆除。对于“整体违建”,他解释说,按照相关规定,违建能够分割清楚的,予以分割拆除;无法分割清楚的,可以作为整体违建拆除。

对目前尚存的常宅,马含凌说,其土地证规定面积为72.2┫,建房面积不应超过两层144.4┫,但常家实际建设了三层总面积463.14┫。

对于1951年的所有权证,国土秦淮分局副局长朱长春解释,建国后,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所有、承包经营等多个阶段,1951年的“地契”是私有权证,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是相抵触的。

唐晓莉表示,1988年,当时这块地所属的雨花台区土地部门进行了换发登记证工作,在这里居住的符合办证条件的居民村民,都统一换发了证件。在此之前的土地所有权证已经失效。

法院: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准许“先予执行”搬迁

“三个市政建设工程关系到全市人民的切身利益,耗用资金几十亿,工程停滞带来的经济损失巨大。被征收人正是看到这一点,通过行政诉讼拖延时间,最终目的是迫使政府和征收单位让步。”秦淮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说,因此,秦淮区政府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强制搬迁的申请。

秦淮区法院行政执法裁定书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秦淮区法院行政执法裁定书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秦淮区法院行政执法裁定书2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秦淮区法院行政执法裁定书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秦淮区法院行政执法裁定书3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秦淮区法院行政执法裁定书 本报记者 查金忠摄

上月底,秦淮区法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裁定书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拆迁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纬七路东进二期工程的进度,不及时执行该征收补偿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的规定,准许对征收补偿决定“先予执行”,强制搬迁。

目前,另一户“钉子户”陈家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在进行之中。唐晓莉强调表示,所有的补偿都是公开公正透明的,为了确保公平,不让先搬迁的居民吃亏,绝对不可能因为当事人拒绝动迁拖延时间就额外增加补偿。拖到最后走法律途径,当事人不仅不能多拿,政府给的各项奖励费届时也拿不到,吃亏的还是自己。对于那些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政府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司法强制进程。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6865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