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记者注意到,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在认定工伤时应当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该意见自5月10日起执行。
根据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认定是否存在以下6种情形时,应当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认定工伤后待遇如何?
这次意见也非常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给伤残津贴。五级和六级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与四级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同步进行,其调整额分别为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新增额的90%和8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